论律法的教导功用 文/ Joel R. Beeke 冀诚译

“求你使我离开奸诈的道,开恩将你的律法赐给我。我拣选了忠信的道,将你的典章摆在我面前。我持守你的法度,耶和华啊,求你不要叫我羞愧。你开广我心的时候,我就往你命令的道上直奔。”

上帝的律法直接或间接地向世界和每个人说话。新教神学家已有许多著述,论及律法在社会公众生活和个人(包括信徒与非信徒)生活中的各类用途或功用。根据经典的新教神学理论,律法有三重功用:第一功用(usus primus)亦称社会功用(civil use),其范围涉及国家与社会的生活和事件;第二功用(usus secondus)亦称福音功用(evangelical use ),即在归回上帝的经历或过程中,律法能够叫人知罪;第三功用(usus  tertius)亦称教导功用(didactic use),即律法是基督徒过感恩和顺服生活的准则。正是这最后一重亦即第三功用激发了前引《诗篇》作者的祷告,因为他知道,作为上帝的儿女,当他在“命令的道上直奔”之际,只有上帝的律法才能成为他的引导。

一、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的社会功用

律法的第一功用是指其在社会公众生活中的功能。作为上帝的仆人,国家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应当以上帝的律法为参照。国家官员的职责在于赏善罚恶(罗 13:3-4)。对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来说,一套明辨是非善恶的可靠标准是最最不可或缺的,而除了上帝的律法之外,再无更好的标准。

新教的改革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完全一致。基于抑制罪恶的考虑,马丁 · 路德在他的《加拉太书注释》(3:19)中写道,“律法的首要目的和功用在于限制邪恶的人 …… 由政府来施行这种限制是非常必要的。此类限制是上帝所设立的,它有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但尤其可以确保福音的传扬免受暴民动乱的阻碍。”加尔文也论述道:

律法具有下述功能:它至少可以通过对刑罚的畏惧来制约某些人。这些人对何谓正确和公义漠不关心,他们遵守法律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出于对严刑峻法之可怕后果的顾忌。然而,他们受制约并不是因为内在的心意受到了触动或影响。正如马受到笼头和缰绳的约束,

他们的外在行动也受到限制,他们蠢蠢欲动的恶念被压抑在了内心之中。

律法的社会功用根植于圣经(尤其是罗13:1-7),从现实的角度看,它也是处理人类堕落性情的一项合理原则。根据律法的教导,上帝设立权柄的目的是要施行公义,这必然包括要“叫作恶的惧怕”。执政者的权柄是上帝所赋予的,他们可以借助武力来实施刑罚,甚至包括死刑(罗 13:3-4)。

然而,律法的第一功用不但可以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状态,还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义,“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 2:1-2)在上掌权者(higher powers)不仅要尽力使作恶的惧怕,还应维系一个和平的环境,使福音得以传扬,敬虔和诚实的品格能够得到成长。改教者据此认为,某些权利是信徒所固有的,国家理应保护这些权利,例如,敬拜的自由,传道的自由以及遵守主日的自由。

对于基督徒来说,律法的第一功用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基督徒必须尊重和顺服国家,除非国家命令我们从事上帝所禁止的,或禁止我们从事上帝所命令的。在上述特例之外,任何其他情况下的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都不具有合法性。抗拒掌权者就是抗拒上帝所设立的,“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 13:2)。在现今的时代强调这一点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世俗的精神中充斥着对权威的藐视和反叛,甚至连基督徒也常常受其影响。我们需要听从加尔文的教导:

公民对官员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官员的公职给予极高的尊敬,视其为上帝所赋予的权柄,进而尊官员为上帝的仆人和代表 ……[ 即使 ] 是一个完全不配得到任何尊重的邪恶之辈,如果他执掌政权,那么我们仍然需要相信,上帝已借其圣言将尊贵而神圣的权柄赐给了他的仆人,用以实行公义并实施审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徒无权对偏离圣经原则的立法进行批评甚至谴责。但是,这的确意味着我们“为真理做见证”(adorning  the doctrine of God)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在生活中的每个领域甘心顺服合法的权威,无论是在家庭、学校、教会还是国家。

(二)律法的福音功用

借着圣灵的工作,道德律在悔改归正的经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包括训诫、教育、责备和咒诅。律法不仅暴露我们的罪,还向我们宣告咒诅,它称我们只配承受上帝的震怒和地狱的刑罚。“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 3:10)律法是一个苛刻的监工,对怜悯一无所知。它恐吓我们,剥光我们的自义,并且把我们赶到了律法的目的——基督耶稣的面前。只有因着基督的义,我们才被上帝所接纳。“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 3:24)当然,律法本身并不能够使我们得到在基督里因认识上帝而来的救恩,得救是出于圣灵的工作。确切地说,因着圣灵的工作,律法好像一面镜子,光照出我们的无能和亏欠,封住了我们自夸的口,使我们的心单单仰赖上帝的怜悯,并且让我们在灵里面持续不断地感受到自己需要悔改,在基督里面的信心亦借此而生。

路德和加尔文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完全一致。路德在他的代表作《加拉太书注释》的2 章 17节中写道:

律法的恰当功用和目标是要使那些心安理得、沾沾自喜的人感受到自己的亏欠,他们会因此而看到自己面临着罪恶、震怒和死亡的危险,并且陷入恐惧和绝望之中,因风吹叶落的声音而心惊胆寒(利 26:36)…… 如果律法是罪的工具,那么它也是震怒和死亡的工具。

因为,正如律法使罪恶得以暴露,它也向人显明上帝的震怒,预示死亡的威胁。

加尔文也同样深刻地指出:

(律法)通过警示、告知、定罪和谴责的方式来对付每个人的自义 ……一个人在被迫以律法的标准来检视自己的生活之后,会放下一切自义的傲慢,并且发现自己远离圣洁,充满了各样以前认为与自己不相干的败坏 …… 律法好像镜子,照出我们的软弱、由软弱而生的不义以及因软弱和不义而招致的咒诅——正如镜子照出我们脸上的污点一样。

就信徒的成圣而论,律法的定罪功用也是

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防止自义的复活,而即使是最圣洁的信徒也时常会面临自义的试探。在律法的光照之下,信徒会把悔改作为一生一世的操练。

律法的定罪工作并不意味着信徒的称义会受到丝毫的减损或归于无效。自重生的那一刻起,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就是稳固且不会失落的。他在基督耶稣里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5:17)。他永远也不会回复到先前受咒诅的状态或失去儿子的名分。然而,律法会暴露出他每日的生活中缺乏的圣洁。他意识到自己的肢体中有个律,就是他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他同在(罗7:21)。他必然会不断地责备自己,为自己的苦境而悲叹,并且每日呼求耶稣基督的宝血来洗净自己一切的罪(罗7:24;约一1:7,9)。

(三)律法的教导功用

律法的第三或教导功用与信徒的日常生活

息息相关。根据《海德堡教理问答》的第二问,律法教导信徒:应当怎样为着自己从一切的罪恶和愁苦中得拯救而感谢上帝。在新教的教义史上,律法的第三功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1、墨兰顿(1497-1560)

对律法的第三功用的阐释始于墨兰顿,他是路德的同工和最大的支持者。早在 1521 年,当墨兰顿宣称“信徒需要十诫”来帮助他们制服肉体时,他就已经为此播下了种子。在1534 年出版的《论歌罗西书》(第三版)中,墨兰顿首次正式地将律法的功能或用途从两个增加为三个 10,这比加尔文完成《基督教要义》(第一版)的时间早两年。根据墨兰顿的论证,律法的三个功用依次为强制、威慑和要求人顺服。他写道,“保留十诫的第三个理由在于信徒必须操练顺服”。

到了 1534 年,墨兰顿以称义的法律属性(the forensic nature of justification)为基础,来论证善行在信徒生活中的必要性。根据墨兰顿的主张,信徒首要的义是在基督里被称为义,然而,第二种义,即因无亏的良心而生的义,也很重要。尽管第二种义并不完全,但是,因着信徒自身在基督里的缘故,它仍然能够讨上帝的喜悦。在信徒的良心借着神圣的宣告而得以洁净之后,他必须要继续使用律法来讨上帝的喜悦,因为律法启示了上帝旨意的结晶,提供了基督徒顺服生活的整体架构。墨兰顿称这种“无亏的良心”为“高贵而不可或缺的属天安慰”。如温格特(Timothy Wengert)所言,墨兰顿强调无亏的良心和善行之间的联系,无疑是受到了下述愿望的激励,即路德和其他改教家辩护,使他们免受否定善行之意义的指控,同时又使信徒的良心不至于失去福音的安慰。墨兰顿所采用的方法是在肯定信徒已经被称义的前提下来谈善行对于信徒的必要性。按照温格特的总结,墨兰顿的论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我们必须知道自己是如何被赦免的;第二,我们必须顺服律法;第三,我们必须知道如何通过顺服来讨上帝的喜悦。至此,墨兰顿已将律法和顺服放在了自己神学的中心地位。

2、路德(1483-1546)

路德与墨兰顿有所不同。在 1535 和 1555这两年出版的有关基督教教义的主要著作中,墨兰顿继续对律法的第三功用进行系统的整理 17,而路德则从未认为需要正式地接受律法的第三功用。然而,路德是否在事实上而非名义上教导过律法的第三功用呢?路德宗的学者对此已经展开过详尽的辩论。可以肯定的是,路德明确指出,尽管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但是,以为基督徒可以“没有律法”则是误解。在路德看来,信徒对律法有不同的态度。律法不再是债务而是乐趣。靠着圣灵的大能,信徒满心欢喜地奔向上帝的律法。他自由地遵从律法,并非因为律法要求他如此,而是因为他热爱上帝和上帝的公义。由于他已经历到,沉重的律法之轭已经被轻省的基督之轭所代替,遵从律法的诫命便成了一种喜乐且自发的行动。律法将罪人引向基督,借着基督,罪人成为了“律法的遵从者”。此外,因为基督徒依然是罪人,他需要律法来指引和管理自己的生活。这样,路德可以宣称,上帝用律法作为“笞鞭”(“stick”,即“rod”,指律法的第二功

用),把他赶到基督的面前;同时,律法又是“手杖”(“stick”, 即“cane”,加尔文称其为第三功用)帮助他在基督徒生活的道路上行走。从路德在几次不同的场合下对十诫的讲解可以看出,他含蓄地强调了律法的手杖(“walking-stick”)功用。在每一次讲解中,路德都坚定地相信,基督徒的生命需要用十诫来管理。路德的关注点不在于否定成圣的价值,或否认律法作为信徒生活的指导原则。毋宁说,他想要强调的是,我们决不能靠善功和律法被上帝接纳。因此,他在《论基督徒的自由》中写道,“我们在基督里的信心并不能使我们脱离

善行,而是使我们脱离对善行的误解,即脱离因善行而称义的谬论。”他在《桌边谈话》(Table Talk)中的讲论被人引用如下:“任何拥有基督的人都已经成全了律法,然而,律法根植于人的本性,刻在我们的心中,生来就与我们相伴。废掉律法非但不可能,而且干犯上帝。”

3、加尔文(1509-1564)

墨兰顿的论述是沿着“在基督里蒙上帝喜悦的义”(God-pleasing righteousness  in Christ)这一方向而展开的,路德对喜乐的行动和 “手杖”(“walking-stick”)并未加以详论,加尔文则对此建立了一套整全的教义。根据加尔文的教导,律法对信徒的首要功用是提供生活的准则。尽管加尔文借用了墨兰顿的术语——“律法的第三功用”(tertius usus  legis),并且很可能还借鉴了马丁 · 布塞(Martin Bucer)的思想,但是,加尔文在教义的架构和内容上都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早期的改教者中,唯独加尔文着重指出,律法的第三功用是规范和引导信徒,这是律法“合宜和首要的”功用。

加尔文对律法第三功用的教导像水晶一样清晰。他在《日内瓦教理问答》中问道,“上帝已经赐给我们的生活准则是什么?”答曰,“他的律法。”他在同一部教理问答中继续写道:[ 律法 ] 指出了我们应当瞄准的目标,指明了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这样,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蒙恩的程度,根据最高的正义准则来尽力塑造自己的生活,并且可以借助持久的学习而不断地取得进步。

在 1536年出版的《基督教要义》(第一版)中,加尔文就已经明确提出了律法的第三功用:信徒 …… 因律法而获益,因为他们每天可以从中更为全面地知晓何为上帝的旨意 …… 这就好比某位仆人,如果已经做好准备要全心全意地尊崇自己的主人,就必须察验、体味主人的性情,好使自己的所作所为能够与之相称。此外,尽管信徒在圣灵的强烈催促下,极其渴望顺服上帝,但是,他们仍然会因为肉体的软弱而顺从罪,不顺从上帝。律法对于肉体,就好比鞭子对于一头懒惰而不听使唤的驴子,用来鞭策、激励和督促它的工作。

《基督教要义》的最后一版完成于1559年。

加尔文在保留 1536 年初版的基础上,以更为清晰和积极的方式强调了信徒因律法而获益的两条途径:第一,“律法是信徒最佳的蒙恩之道。借着每日查考律法,他们更为全面地了解到自己所爱慕的上帝旨意的属性,因着了解律法,他们对上帝的信心也得到了坚固”;第二,“时常默想律法会唤起信徒的顺服,使他们在律法中得力,并且救拔他们脱离使人滑倒的恶道。圣徒的坚忍即在于此。”加尔文总结道,“如果律法只是通过强迫和威胁来恐吓信徒的灵魂,使他们陷于困窘之中,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乏味呢?大卫特意指出,他在律法中认识了中保(Mediator),离了他,毫无喜乐和甜美可言。”

加尔文强调律法的积极功用,即,律法,作为规范和指南,可以激励信徒更为殷勤地依靠和顺服上帝。加尔文和路德在律法观上显出不同。对路德而言,律法一般意味着消极和敌对的事情——通常与罪、死或魔鬼密切相关。路德的首要关注在于律法的第二功用,甚至在他论及律法对信徒的成圣功用时也是如此。至于加尔文,就如海赛林克(I. John Hesselink)正确指出的那样,“律法主要被视为对上帝旨意的积极的表达 …… 加尔文的观点可以被称为申命记式的(Deuteronomic),因为对他而言,律法和爱并非互相对立,而是相得益彰。”在加尔文看来,信徒尽力顺服上帝的律法,不是一种被迫(compulsory)的行为,而是一种感恩(grateful)的回应。借着圣灵的引导和保守,律法在信徒的生命中激发出一种感恩的美德,既鼓励信徒凭爱心来顺服,又劝诫信徒与罪恶争战。这样,信徒就可以和大卫一起在《诗篇》19篇中吟唱:

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

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

总之,对于路德来说,律法帮助(helps)信徒——尤其是帮助他们承认和面对自己的内在之罪;对于加尔文而言,信徒需要(needs)律法作为圣洁生活的指引,为要以爱心来服侍上帝。

4、《海德堡教理问答》(The Heidelberg Catechism,1563)

最终,加尔文对律法第三功用的观点赢得了改革宗神学的普遍认同。《海德堡教理问答》完成于加尔文去世的一或两年之前,我们可以在其间发现坚定的加尔文主义律法观的早期标记。《教理问答》开篇极力强调,律法的福音功用在于将罪人领到基督面前(问题 3—18)。 然而,它也详细地劝诫信徒,何为律法所禁止的,何为律法所要求的。它在最后的篇章中教导道,为着在耶稣基督里获得的拯救,“我将如何向上帝表达我的感激(gratitude)”(问题 92—115)。十诫对信徒善行的实质内容做出了规范。因着上帝在爱子里所赐下的恩典,信徒的善行理应出于感激。

5、清教徒

清教徒秉承了加尔文对律法之规范性(normativity)的强调。他们认为,律法这一生活准则会唤起信徒的感恩之心,进而激发真正的自由而非反律主义的放纵(antinomian licentiousness)。清教徒针对这些问题有非常丰富的著述,我们在此仅援引少许如下:伯吉斯(Anthony Burgess)谴责过那些反律主义者——他们或者宣称自己在律法之上,或者认为,因重生而写在心中的律法“使人们不再需要圣经中的律法(the written  law)”。贝德福德(Thomas Bedford)的观点在清教徒中很具代表性,他坚定地认为信徒需要以圣经中的律法作为指南:必须另有一种写在法典(tables)中的律法,可用眼见,可用耳听:舍此 …… 信徒又将如何确信自己没有偏离当行的正路呢? …… 我承认,圣灵是被称义之人的向导和教师……但是,圣灵对信徒的教导 …… 是通过训诲和法度(by  the  law  and  testimony)来进行的。

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不无风趣地指出,圣灵的教导使基督徒和律法成为朋友,因为,“基督已经在我们和法律之间订立了协议,此后,我们出于对基督的爱而喜爱在律法中行走。”那种喜爱源于因福音而生的感恩,它带来一种不可言喻的自由。克鲁克(Samuel Crooke)这样写道:“[ 信徒 ] 并没有脱离诫命这一生活准则;相反,他们自由而甘心地倾向于顺服诫命。这样,对于重生的人来说,律法甚至成为了自由的律法,仿佛给人带来自由的福音一样。”《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 (The Westminster Larger Catechism)主要出自清教徒教牧神学家之手,它非常精到地总结了改革宗和清教徒神学对信徒和道德律之关系的论述:97 问:对已重生的人,道德律有什么特别的用处?

答:对于已经重生、归信基督之人,虽然道德律对他们已经不再是行为之约,他们既不因之称义,也不因之定罪;但是,除了与所有人共同的用处之外,道德律还有特别的用处,就在于向他们显明:因为基督为他们的益处成全了道德律,替他们承受了咒诅,所以他们对基督有何等的亏欠;由此激发他们更有感恩之心,并且使他们更加谨守,以道德律为顺服的标准加以遵行,从而表达出感恩之心。

但是,当信徒视律法为生活的准则并寻求顺服的时候,他们如何才能将改革宗的教义付诸实践,活出感恩的生命呢?我们现在要就这

一问题进入个案研究,我们所关注的是道德律中的一条诫命,它在现今时代备受争议——“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出 20:8)。

二、结论

(一)律法第三功用的圣经特质

现在,我们可以就“律法对基督徒的第三功用”这一问题得出几个重要的结论。首先,律法的第三功用是合乎圣经的。新旧约圣经中充满了对律法的阐释,其主要目的是帮助信徒遵行“追求圣洁”的呼召。《诗篇》中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就是信徒的内在生命和外在生活都在品味和享受着上帝的律法。《诗篇》作者最为关注的一件事,就是察验何为上帝纯全而良善的旨意,进而往他诫命的道路上直奔。登山宝训和保罗书信中的伦理教导是新约圣经将律法视为生活准则的主要例证。圣经中的这些相关教导主要是给信徒预备的,为要鼓励他们操练感恩的美德,行事为人与所蒙的恩相称。一个蒙恩的信徒理当跟随救主的脚踪,活出基督的生命,而基督自己就是上帝的仆人和律法的成全者,他在世度过的每一天都完全遵守了他父的诫命。

(二)反对反律主义和律法主义

其次,律法的第三功用同时反对反律主义和律法主义。反律主义认为,基督徒不再有义务遵守道德律,因为在只凭恩典的拯救中,耶稣已经成全了律法,并且解除了信徒和律法的关系。当然,保罗在《罗马书》章 8 节中坚定地弃绝了这一异端,如同路德在与雅其科拉(Johann Agricola)论战时所做的,以及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在反对哈钦森(Anne Hutchinson)时所做的一样。反律主义者误解了因信称义的性质。因信称义除去了因行律法而称义的要求,但并没有排除成圣的需要。成圣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每日培养信徒以感恩的心来顺服律法。正如伯顿(Samuel Bolton)所描绘的那样,“律法把我们送到福音那里,使我们可以称义,而福音又把我们送回到律法那里,教我们反思何为称义后的本分。”

反律主义者指控那些以律法作为信徒的生活准则的人,说他们面临着陷入律法主义的危险。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滥用律法的第三功用的确会导致律法主义。形成一部详尽的信徒法典,就意味着将能够想到的每个问题和道德生活中的每处张力都涵盖在内,那么信徒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就无法自由地做出个人的、经验性的且以圣经原则为依据的决定。在这样的处境下,人定的律法窒息了神圣的福音,律法主义的“成圣”耗尽了恩典之下的称义。基督徒至此已落入捆绑之中,其情形与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修道院生活非常相似。

律法为我们提供了全备的道德规范,但它并没有毫无遗漏地说明如何应用这些规范。圣经为我们预备的是一般性的原则和说明性的范例,而非能够机械地适用到每个环境中的具体细节。日常生活中,基督徒在做具体决定的时候,必须以律法的一般性原则为前提,根据“训诲和法度”(赛 8:20)来仔细地衡量各类因素。同时,又要借着不住的祷告,尽力追求在慎思明辨上的长进。

律法主义与存感恩之心顺服上帝的律法判然有别,它们运作于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者的区别就如被迫、被迫的苦役和甘心、喜乐的侍奉之间的差异。可悲的是,在今天,有太多的人把“律法”或“合法的”(legal)与“律法主义”或“律法主义的”(being legalistic)相混淆。几乎很少有人意识到,基督在弃绝律法主义的同时,并没有弃绝律法。律法主义的确是一个暴君和敌人,而律法却是我们不可或缺的益友。律法主义徒劳无益地追求在上帝面前的功德。律法主义是法利赛人所犯的错误:它只注重让外在的行为符合律法的字句,却忽略了内心对律法的态度。

律法的第三功用在反律主义和律法主义中间开辟了一条道路。反律主义和律法主义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既不符合律法,也不符合福音。弗莱彻(John Fletcher)已经深刻地指出,“法利赛人不合乎真正的律法,如同反律主义者不合乎真正的福音一样”。反律主义者强调基督徒已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却阻碍了信徒对圣洁的追求。它对称义的强调是以牺牲成圣为代价的。它没有看到,废除律法的咒诅能力(condemning power),并没有取消律法的治理能力(commanding power)。律法主义非常强调信徒对圣洁的追求,却没

有意识到,顺服律法乃是信实美德所结出的果子。顺服因此变成了称义的一项条件。律法在成圣中的治理能力几乎完全压制了律法在称义中的咒诅能力。最后,律法主义者在实践中,如果不是在理论中,否定了改革宗的称义概念。它对成圣的强调是以牺牲称义为代价的。改革宗中律法第三功用的概念可以帮助信徒在教义和实践中保持称义和成圣的平衡。称义必然会带来成圣,成圣是称义所结的果子。

救恩是单靠信心成就的,然而,得救的人必然会存感恩而顺服的心来行善。

(三)激发由衷的爱心

第三,律法的第三功用能够激发爱心。“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一 5:3)。上帝的律法

是一个礼物,证明了他对自己孩子的温柔的爱(诗 147:19-20)。对于在基督里的人来说,律法不是一个残暴或冷酷无情的工头。上帝

赐下他的律法给他的子民,就好像一个农夫建造栅栏以防止他的牛群和马匹漫无目的地走进公路,毫无残酷可言。最近发生在亚伯

达(Alberta)的一件事生动地诠释了这一点。农夫的一匹马冲破了栅栏,闯入了高速公路,被一辆汽车撞死,一位 17 岁的司机也随之身亡。农夫全家整夜都在哭泣。冲破栅栏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违背诫命收割的恶果则是无法形容的。但是,以圣灵所浇灌的爱来顺服上帝的律法,激发的是内心的欢呼与喜乐。在上帝律法栅栏的保护下,我们得以在他话语的绿洲中安息享受,让我们为此而感谢上帝。

在圣经中,律法和爱不是敌人,而是最好的朋友。的确,律法的精华就是爱:“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 22:37-40;参罗 13:8-10)就如一个有爱心的臣民会顺服他的国王,一个有爱心的儿子会顺服他的父亲,一个有爱心的妻子会顺服她的丈夫,一个有爱心的信徒也

照样会渴想顺服上帝的律法。因此,就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将安息日完全奉献给上帝不再是一个重担,而是欢喜快乐的。

(四)提升基督徒真正的自由

最后,律法的第三功用能够提升自由——基督徒真正的自由。今天,人们普遍滥用了基督徒的自由观,将自由仅视为服侍肉体的机会。然而,一个不应被掩盖的事实是,上帝在律法中设定的界限规范和保护了基督徒真正的自由。当上帝的律法限制我们的自由的时候,它只是要带给我们更大的益处;当上帝的律法,在信心和敬拜等事情上,没有施加这种限制的时候,基督徒完全可以从一切人的教义和命令中得享良心自由。在日常生活中,基督徒真正的自由体现为以甘愿、感恩和喜乐的心献上对上帝和基督的顺服。加尔文在论及真基督徒的良心的时候写道,他们“遵行律法,并非出于被迫,而是因为从律法的轭中得到释放后,他们甘愿以此来顺服上帝的旨意”。

上帝的话语,也唯独 的话语,对我们信徒有约束力。唯独他是我们良心的主人。我们在遵行上帝的诫命中得享真正的自由,因为自由不是出于自主或混乱,而是源于感恩的服侍。我们受造的首要目的是爱上帝、服侍上帝,并且要爱邻舍如自己——这一切都当遵照上帝的意志和话语。只有当我们再次意识到这一目的时,我们才能找到基督徒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加尔文写道,是“自由的服侍和服侍的自由”(a  free servitude and a serving freedom),真正的自由是顺服的自由。只有“那些服侍上帝的人才是自由的 …… 我们获得自由,为的是能够更加及时而甘心地顺服上帝”。

耶和华啊,我真是你的仆人;我是你的仆人,是你婢女的儿子。你已经解开我的绑索。我要以感谢为祭献给你,又要求告耶和华的名。

至此,关乎生死的唯一正路已经显明:“我们是属上帝的,”加尔文总结道,“因此,我们当为他生为他死。我们是属上帝的,因此,我们要让他的智慧和旨意统管我们所有的行为。我们是属上帝的,让我们尽力使他成为我们全部生活唯一合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