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颗施予的果子——美国慈善基金制度的信仰源流 文/Snow

编者按:对于基督的门徒而言,慈善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爱神及爱人如己的体现,跟是否可承受神的国息息相关(太25:34-36)。本期“文化透视”关注基督徒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对欧洲和北美建立现代慈善体系的回顾,也有对目前中国处境的思考。愿这里的分享可以帮助我们在神的爱中结出更多良善的果实,愿主的慈爱和能力透过我们照亮、温暖他愿意得着的每一个生命。

早在“五月花”号登陆北美之时,慈善的理念和做法即随之传到了这片新大陆上……

**欧洲溯源

**         与美国其他方面的精神资源、典章制度一样,美国公益事业的思想传统可以追根溯源至欧洲,尤其是英国。

在中世纪英国,每一座教堂、修院都有责任收容乞丐、救助老弱病残,安排有劳动力的流浪者自救。这种扶弱济贫传统的思想根源在圣经教导中多处可见:比如,“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利19:10);“眼目慈善的,就必蒙福,因他将食物分给穷人。”(箴22:9);使徒保罗也说:“施比受更为有福。”

然而,在彼时政教合一的英国社会,教会成为慈善行为的中介和组织者,甚至有权劝说或强迫辖区内有产者捐款济贫。对于有产权贵阶层而言,捐赠类似于对教会尽义务,具体救助则由教会实施。

及至16世纪,英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都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和震荡。英国王室与罗马教廷决裂,没收了大量修院土地,其中包括慈善医院和其他设施。新的城乡中产阶级的兴起、教派之间以及王室与教会之间的争执,都使得原来的慈善事业体系难以为继。

1601年,在工业化所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下,英女王伊丽莎白下令颁布了《济贫法》和《英格兰慈善用途法规》,要求有产者以税收救济贫困,并参与监管。上述法规的实施,在实际上启动了调节税收制、慈善事业世俗化、援助对象社会化以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因此被视为现代公益事业的先声。

由《伊丽莎白法规》开始,17世纪中期新的慈善事业在英国大规模展开,适逢英国人向美国大规模移民之时,这一新兴事物也就随着早期的殖民者移植到美国,然而,又并非全部照搬英国的做法。在美国,捐赠不再是强制性的,政府监督也远弱于英国。

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这片新大陆当时处于多难之秋:欧洲新移民与当地印第安人的战争造成的伤残人、孤儿、寡母和两次经济危机造成流离失所的人群大批涌来,还有各种传染病流行。英国殖民政府就应对这些问题所做的准备远远不足,对私人慈善事业的需求急剧增加。

移民必须依靠自治来满足教育、社会服务、公共安全等需求。由于很多移民是来自英国或法国饱受信仰压制的清教徒,他们在新大陆最先建立的自治机构就是教会。教会则很快承担起提供学校教育、公共保健等服务职能。今日美国公益机构无孔不入的渗透性和强大影响力即发端于这些在早期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自治教会。

思想基石

我们如今耳熟能详的“慈善”一词,英文中同义的有“charity”和“philanthropy”两个词,前者的原意正是基督之爱,后者由两个拉丁字根“phil”和“anthropy”组成,意思是“爱人类”,引申下去就是促进人类的福祉。在美国,表示慈善用得最广泛的是“charity”,不难见出福音对美国早期慈善思想的深刻影响。

慈善事业的起因是贫富不均,慈善行为缓解这种不均所带来的痛苦(包括个人的和社会的),但却不是均贫富。早期的一批慈善事业倡导者,对于社会的“贫富不均”现象本身并不反对。

美利坚文明的开拓者,“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领袖温思罗普(John Winthrop, 1588—1649)认为,人群中有富人有穷人是上帝的旨意,神创造了富人,不是为了让他们自己享福,而是为了体现造物主的光荣,并且是为了人类的共同福祉;因此,穷人不应妒忌比他们生活优越的人,富人也不应漠视穷人,生活条件的不同应该使他们更加互相需要,关系更密切。

半个世纪以后出现的英国贵族叛逆者,贵格会(又称“教友派”)教徒威廉·宾同样认为贫富不均乃天经地义,他像清教徒一样鼓励勤俭致富,同时强调财富必须用于造福社会,认为所有恶行中最坏的是守财奴。在他看来,“给予”本身就是一种享乐,是最好的自娱方式。

比以上两人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出身于牧师和教育世家的科顿·马瑟(Cotton Mather, 1663—1728),他认为行善首先是对上帝的义务,倡导对人进行物质帮助和拯救灵魂同样重要。他特别强调捐出去的钱要使用得当,主要是为接受者创造工作的机会,而不是培养懒汉。此后这一直是美国所有公益事业的原则,也是它与一般救灾济贫的不同之处。

另一位先驱是富兰克林。他承认在思想上曾受马瑟的影响,但发展出更为世俗化和便于推行的观点。他倡导富人以财富做好事进而用知识服务于大众(他本人是个发明家,但不要专利,无偿贡献出自己的发明);认为单纯的施舍会加深贫困化,强调对穷人“做好事”之道不在于使他们在贫困中过得舒服一些,而是要引导他们走出贫困。

自富兰克林开始,美国世俗的公益思想趋于成熟和系统化,他摸索出了适合于美国人心理的一套“志愿”服务社会的原则和付诸实践的途径。他提出的口号“促进人类幸福”、“提高普遍的知识水平”后来被写进了许多基金会的宗旨,他举办的事业和活动模式也成为后来公益事业的滥觞。

当然,富兰克林在当时并非特立独行。美国独立前的30年中发生了史称宗教“大觉醒”的运动,许多基督教的教义得到重新阐释和发扬。慈善公益事业也随之自然得到发展。与富兰克林同时代的一些传教士把布道与募款结合起来,将慈善捐赠由主要是上层人士的行为推广为全社会的群众互助。

这一时期孤儿院、残疾人救济院、各种流浪人员的收容所、劳教所以及互济会等纷纷成立。机制多种多样,有教会的、世俗的、个人的、团体的,还有私人与政府合作资助的,“一人有难,众人相帮”蔚然成风。

**现代基金会理念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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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就是基金会的大规模兴起。

19世纪的欧洲、俄罗斯和美国已经开始有少数名目不等的私人基金会。但是基金会成为一种完备的制度,且数量众多、规模空前和影响巨大,确实是20世纪美国的独特现象。它对美国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无法估量。有论者称:“美国重要的文化项目,无论大小,鲜有不直接或间接与基金会的哲学思想或影响有关的。”此话毫不夸张,而且美国基金会的影响超越国界而遍及全世界。

20世纪20年代,随着巨大的财富聚集在少数私人手里,并且远远超过家庭的消费能力,美国基金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其标志在于出现了一批组织完善的现代化大基金会。

这类基金会参照大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设立董事会、任命负责人,视需要设立办事部门。董事会视情况的变化,调整基金会的工作纲领和捐赠重点。

这类基金会的诞生,从结构到管理、监督理念,无不深受当年“自治教会”的影响。美国的创立者们当年设立自治教会时有意避免教会受利益集团或政府的控制。从新教改革的动荡中诞生的大多数新教教派,包括长老会、路德宗、卫理公会、浸礼会、清教徒、贵格会等,都在教会中果断地设立了独立的公理会结构,由此为美国公益机构管理的独立和性质的自由多样奠定了基础。

在美国,成立基金会程序相对简单。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当地捐赠者一般在当地注册,或根据目标意愿跨州注册。

申请注册基金会时,必须提交章程。该章程将存入州务卿或有关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档案。一经审查批准,基金会就合法成立。章程一旦立案,很难修改,因此文本大多比较具有原则性。每个基金会的具体细则都另有“附加法”,“附加法”的修改权在基金会本身,只需向政府备案即可。

在注册手续完成后,基金会不会自动享受免税待遇,需正式向国税局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一年以后提出。除原章程外,需交出全年的详细财政报表和工作报告,以证明实际运作与宗旨相符,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开始享受免税待遇。

20世纪美国最早的私人基金会是拉塞尔·塞奇基金会(Russell Sage Foundation,以下简称塞奇基金会),成立于1907年。基金会第一任董事长塞奇夫人是虔诚的基督徒,她主持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以祷告开始,为基金会选的格言也是引自圣经的一句经文:“这些事你们即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太25:34—40)

而美国最早的社区基金会则成立于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肇因是克利夫兰的基督教会领导层决心把教会活动与一般慈善活动分开,于1911年建立“大克利夫兰教会联合会”协调各教会的慈善募捐活动。克利夫兰商会则于1913年带头成立了“慈善与公益事业联合会”,监管本地区非宗教性的公益活动,并从事必要的集资,强调专业性和企业化管理,而不是宗教献身精神。在这一背景下,1914年成立的“克利夫兰社区基金会”,成为了社区基金会的鼻祖和榜样。各地很快效法,社区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起来。

基金会一般会以捐款人信函的方式,充分说明捐款人的意图。这并非法律所需,而是对基金会宗旨的进一步阐述。例如,塞奇夫人在捐款信函中除表示对基金会董事会的运作不予干涉,不加限制外,特别说明授权董事会可以用不超过1/4的资本金进行年收入不低于3%的投资。这一规定是很有远见的,因为此后许多基金会都将遇到自身的收入问题,大多采取了类似的政策。

“做好神赐财富的管家和忠仆”的基督教思想在事实上滋养了基金会的运营智慧。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利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就是注册人,也就是捐款人和他的家人或极少数亲密朋友,通常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财务实际负责人。一般初建时捐款人或其家人在董事会中掌握实权较多,过了几代以后,大的基金会的各部门实际负责人与董事会日益分离,其中只有个别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每年只开一次或是两次会议听取会长报告,批准下年预算以及做出一些重大决定。譬如卡耐基、洛克菲勒、罗森瓦尔德、福特、凯特琳等基金会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大的基金会除一般行政班子外,有几类专业人才是必需的;熟悉税法者,以保证基金会在税法上不出问题;金融或投资专家,负责经营投资;另外,视基金会的工作重点,还应有各类专业“项目管理”人员。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是赚钱的,确保基金会财源不断,一部分是花钱的,其职责是使钱用得恰当。

**监督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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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自治教会”的独立精神辐射到美国所有的公民机构,随着公民社会的壮大,基金会是否独立越来越成为衡量其运营健康的标准之一。基金会的捐款人与其企业的关系往往成为美国公众和政府所关心的问题。

直到20世纪70年代,许多大基金会与其“老板”的企业关系还很密切。例如,1964年,洛克菲勒基金会的8.62亿美元资产中的5.53亿美元投到6家石油公司,其中45%属于洛克菲勒持股的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杜克基金会的5.96亿美元中的4.76亿美元投在杜克发电公司。霍华德·休斯把霍华德飞机公司的5亿美元资金给了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自己成为唯一的董事,这样既对基金会保持了控制,又免除了税金,同时又享受从事慈善事业的满足感。一度,美国最大的50家基金会中半数都受制于某一家与捐款人有关的公司股票。

有鉴于此,1969年的美国税法要求基金会分散投资,同时给出一个缓冲时间,以免相关股票大跌。以1979年为限期,此后一家基金会在任何一家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此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规定,使得基金会的捐赠方或者创办人、主要经理人不对基金会享有过度的财务权利。

另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宗教慈善机构是否能得到政府资助。最早挑起慈善行为去宗教化的是费城富商兼银行家吉拉德(Stephen Girard)。他于1831年逝世,根据其遗嘱将价值700万美元的遗产全部捐给费城,为白人贫穷子弟及孤儿建立一所学校,并规定任何教派的传教士不得进入学校,以便保持孤儿们“纯洁的头脑”不受宗教教派冲突的影响。此事引起许多反对意见,其合法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认为他无权这样做,特别是传教士不能进学校的条款违反了慈善事业的本意。但184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其遗嘱合法有效,从此使得现代基金会实施援助行为趋向去宗教化。

美国联邦政府按惯例用于社会公益服务的钱约占预算的6%,绝对数字相当可观。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这笔钱只能提供给非宗教组织,其中有许多是自由派的,例如女权主义、拥护堕胎的组织等等。2001年小布什就任后在施政纲领中提出,他将支持各种宗教组织向联邦政府申请社会服务活动的经费。尽管这一法律对宗教“慈善”活动与宗教“宣教”活动在字面上作了区分,但事实上是不可能截然分开的。

据《波士顿环球报》报道,在2001—2005年的财政年度期间,基督教组织以津贴及拨款合同的形式接受了美国联邦社会公益资助金98.3%的份额。由帕特·罗伯逊创立的基督教慈善团体Operation Blessing是联邦资助金最大的接受者之一。Operation Blessing散发到美国国内外的救济食物袋子上都印着圣经的诗歌。基督教扶贫组织Food for the Hungry,是另一个联邦资助金的主要接受者,资助中学生学习圣经是作为它在肯尼亚的儿童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在过去的七年中曾帮助肯尼亚一个村庄的所有村民归信基督教。

然而,一些自由派人士和反宗教基金会对此多有指摘。

尽管美国普遍价值观中浸淫了基督教精神,但是具体对待教会在世俗社会中的地位的态度却是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分界线之一。美国慈善事业也体现了不同社会思潮的斗争,现代基金会的主流基本上代表了改良自由派的思想,也影响着全世界。因而,慈善这颗施予人的果子,当今仍在“授人以鱼”,或充其量“授人以渔”,然而“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真正由信仰浇灌的慈善仍在救济之外努力给困苦穷乏中的人传递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