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理问答连载之二十四

问:第七条诫命教导我们什么?

答:一切不贞洁都是神所咒诅的_(利18:28)_;所以无论已婚或未婚者_(来13:4,林前7:7)_,都要心里憎恶不贞_(犹23)_,又要活得贞洁_(帖前4:3-5)_。

神保护婚姻。神给堕落之后的人所留下的最妙的奇迹之一,就是婚姻。婚姻如失落的乐园中飘来的一朵鲜花。可以说,婚姻能减轻神对堕落的人所施惩罚的痛楚。耶稣自己虽然没有结婚,却高度评价婚姻是神所设立的。他所行的第一个奇迹是在一场婚礼上_(约2)_。在美好的婚姻里,夫妻之间的爱能发展得非常丰富和细致。这是在生活的种种磨难中极大的安慰。

神经常用婚姻来准确地描写基督和他的教会之间的关系。《旧约·雅歌》以对婚姻生活,包括夫妻之间深情而温柔的肉体结合的刻画,来比喻神与他百姓之间深切的关系。保罗写道:“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_(弗5:31-32)_。在巴摩岛上的约翰看来,天国的福乐正如羔羊之婚宴_(启19:7)_。另一方面,神把背信弃义地离弃他,去事奉偶像比作淫乱和私通_(耶3:1)_。

这些图画清楚地显明了神如何重视婚姻。家庭应该是神圣的,就是说,应该远离罪。这种神圣还延及夫妻的肉体生活。保罗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_(来13:4)_。用祈祷使之成圣,婚姻的结合应该是最深切的互爱的表达,是夫妻双方共同享受神所赐的这一温柔神圣的礼物。性是神的神圣礼物。神造男造女,使他们在身体的构造上有所分别:“神……造男造女”_(创1:27)_。因此,婚姻被称为创造的机制。

但婚姻正受到威胁。被什么?首先,被各种形式的淫乱。《耶利米书》和《启示录》里所描画的形像清楚说明了奸淫是十分严重的罪,会导致极大的分崩析离。因此,神在神圣的律法中定奸淫为违反婚姻的罪。我们说的不仅指奸淫的行为;基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_(太5:28)_。因此神定所有心思,言语,行为和举止上的不洁为有罪。我们必须与这种罪为敌,活得贞洁端庄。这种贞洁或端庄并非指过份拘礼,避口谈论甚至完全禁止一切关于性的念头和言谈,而是指一种纯洁,干净的生活,也指根据神律法的爱的享受。

根据神的设立,男女之间的亲密深切的结合只能在夫妻之间存在:“你必恋慕你的丈夫”_(创3:16)_。因此,其他任何形式的性行为──所有婚前和婚外,以及男人与男人之间,或女人与女人之间的性行为──都是违反神的律法的。

迦南的异教徒们最恶劣的行为就是婚外性行为及同性恋。他们甚至在敬拜他们的偶像──生殖女神亚斯他禄的宗教仪式中鼓励这样的行为。他们围绕神殿,或在神殿里作这些事。这些可耻的罪对于以色列人来说是一种诱惑,因此神下令把所有的迦南人毁灭。神的子民所居住的国家应该是圣洁的国度,神的子民应该活得圣洁,远离罪和罪的诱惑。

反对同性恋

保罗谴责任何形式的同性恋,因它是一个遗弃神的文化完全堕落的象征。这种堕落对人的健康有着极其严重的后果。他特别指出了这种罪是对遗弃神的一种惩罚。那些坚持拒绝事奉神的人,神就把他交给罪,去遭受罪所有灾难性的结果。我们这里想到性病和我们时代的艾滋病。保罗写道:“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_(罗1:24,26-27)_。

对同性的爱恋情绪是一种严重的精神残疾,与其他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残疾并无二致。我们不应视之为对个人犯罪的惩罚,而应视之为乐园中人类堕落所留下的一种后果,乐园中人的堕落违背了神的形像。我们每一个人都负载了人类在乐园里堕落后留下的伤痕。

神呼召那些爱恋同性的人和异性恋者都要与自己罪恶的倾向斗争。基督明了这些人的处境,对他们说:“背上十字架,来跟从我”_(可10:21)_。那些凭着信心,靠着恩典,在基督代赎的宝血中寻求保护,投靠那更新人心的圣灵的人,会得到力量来打这场仗。对一个爱恋同性的人,神的国度里有他的位置,有一天,他将从所有的罪恶倾向中得到拯救,并完全与神的形像相符。但是,对于那些不肯悔改的爱恋同性和婚外异性的人而言,神的国度是没有他们立足之地的。

婚姻生活中的不贞

我们也要提到婚姻生活中的不贞。这是指那些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再是双方爱的温情流露,而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这是一种不贞,不是发生在婚姻之外,而是在婚床上,其结果是毁灭了许多婚姻,而外人常注意不到这婚姻发生了什么问题。在这种情况中,妻子常 成为那滥用神赐给他权威的丈夫的受害者。这种权威不是被这个丈夫用来爱护妻子,以顺从神的命令:“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_(彼前3:7)_。男人对女人的权威被这种男人滥用,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多少已婚的妇女心中隐藏了这样的悲伤啊!

婚前性行为也与神的诫命相冲突。婚姻是神所赐下的一种社会生活的方式,只有死亡才能将它解除。神要通过他的诫命保护婚姻。他命令我们,只有夫妻之间才能有男女最温柔最亲密的结合。性行为不应在那种因为没有法律约束所以还可以解除的关系中存在。只有法律约束的婚姻才要求双方彼此忠诚。婚前任何形式的同居,即使政府承认这种同居是合法的,也与神的律法相冲突。神也用这条诫命保护婚姻和婚姻生活的乐趣。

基督徒的性教育

基督徒的性教育非常重要。对这个问题的疑问应该以开放和诚实的方式加以讨论。那些对此感到不舒服的父母,可以与孩子一起阅读一些谈到性的基督徒读物,借此在父母与孩子之间创造一个谈话的良好机会。

抚养孩子的过程中闭口不谈这类问题,也绝不予以讨论,是不够的。禁吃的果子总是甜的。它会刺激不健康的好奇心,导致孩子用不符合神律法的办法来寻求满足,比如:自慰,与异性的不良接触,在私下里或公开地与他人津津乐道地谈及这个问题,或看那些不干不净的读物。而神的话语和带着祈祷的公开,诚实和健康的性教育,在神的祝福下,将防止罪和对心理的损害。这也适用于恋爱中和已订婚的年轻人,他们应在一起读经,祈祷,开诚布公地讨论这个问题。这样,年轻的伴侣可以在对罪的斗争中得到力量,学会等候神所给他们的时间,在婚姻的结合中来表达他们最深切温柔的感情。

独身生活

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独身生活,就是神职人员不结婚的观念,是与《圣经》的教导相冲突的。这种观念常导致非常不健康的情形和危险的性发泄。这种观念的背景是:当时有一种影响教会的异端思想,就是人的罪性蕴藏在肉体和肉欲当中,应该抑制它,好使灵魂得到救赎。在此我们必须重申,性本身并不是堕落的后果,而是从神而来的创造的礼物。“神……造男造女”_(创1:27)_。这个礼物也赐给那些受召作属灵领袖的人。我们可以从《圣经》记载中看到这一点:除了保罗外,其他所有使徒都结了婚,甚至保罗也说,他若娶妻,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难道我们没有权炳娶信主的姊妹为妻,带着一同来往,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吗?”_(林前9:5)_

婚姻的解除

只有死亡或奸淫才能解除婚姻。保罗写道:“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_(林前7:39)_。非法的离婚和离婚后的再婚是犯了奸淫的罪,是神在第七条诫命中所禁止的。

但是,罪也伤害到婚姻,以至于有些情况下,因婚姻的一方犯了奸淫,或者夫妻的一方成为基督徒,另一方就拒绝与她或他再在一起生活,那么这一方就不为离婚承担责任。犯奸淫者或离弃者有责任,另一方则没有,没有责任的一方就可以再婚。保罗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若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_(林前7:12-13,15)_。

与不信的人结婚

如果夫妻的一方成为基督徒而另一方仍然不信,他们可以继续生活在一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与非信徒结婚。在《圣经》中,神说得再明确不过:“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_(林后6:14)_。

至于这种结合的动机,据说是使非信徒通过这种方法悔改归正。但是,这样想的人是低估了不信的威力,心甘情愿地把自己向罪和不信的诱惑敞开。事实告诉我们,这样的婚姻常常以失败告终,或导致叛教。教会决不应该允许不合律法的婚姻,也不应该为那些得到政府承认,但与《圣经》原则相违背的婚姻证婚。不过,如果这样的婚姻已经得到法律部门的承认,教会也无需要求他们解散,恢复第一次婚姻(除非是同性恋的婚姻),因为这样的分离也导致奸淫。那么,这样的婚姻在当事人承认自己有罪后,必须予以承认。

问:神在这条诫命里,只是禁戒淫乱及这类大罪吗?

答:我们的身体灵魂既都是圣灵的殿,神便要我们保守二者纯全圣洁;因此他禁戒一切不贞的行为,姿势,言语_(弗5:3-4,林前6:18-19)_,思想,欲望_(太5:27-28)_,和凡足以诱导至不贞的事物_(弗5:18,林前15:33)_。

神审判我们,根据的是他的神圣律法的原则,而不是根据我们常被罪玷污的原则。我们不认为是奸淫的情况,神可能会视为奸淫。基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_(太5:28)_。

神在知识,公义,圣洁上,按照他的形象造了我们。我们因为堕落失去了这形象。但如果我们在基督的宝血里洗净,被圣灵更新,这形象就在基督里得到恢复,我们的身体和灵魂重新变为圣灵的殿。他住在我们里面,带领我们按照神的话语生活,帮助我们抵挡罪。随之而来的还有责任:我们受召守护身体和灵魂,好让圣灵住在里面,如同住在洁净神圣的殿中。

我们受召禁戒罪恶的行为,靠着信心的祷告和圣灵的能力,与内在的罪恶情欲作斗争。同时我们也要禁戒一切罪恶的心思,言辞和举止。

一生的挣扎

对一个基督徒来说,这意味着一生之久的挣扎。这场斗争是艰苦的,因为从外而来的诱惑是如此之大,而我们自己的心仍然倾向于一切罪恶,就是接受了恩典之后依然如此。保罗说过:“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_(罗7:21)_。这场争斗有胜也有负。但是,靠着从神而来的力量而获的胜利将给心灵带来平安和喜乐,因此它依然是一场荣耀的争斗。“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_(罗7:22)_。

失败不应该使我们灰心丧气,而应该鞭策我们不断在基督的宝血里寻求保护,以在他里面得到宽恕和公义,为圣灵不停止地更新心灵的恩典而祈祷。洗礼指出,我们不应该绝望,也不应继续犯罪,因为神在洗礼里把他的恩典印在我们身上,应许我们要通过圣灵帮助我们。约翰写道:“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_(约壹2:1)_。

堕落的文化

许多基督徒生活在一个越来越堕落的文化当中。人们用多种方法违背第七条诫命:不仅容忍各种各样的罪行,而且,现代媒体,比如电影,音乐,文学,服装,广告以及各种形式的消遣娱乐都教唆人们去犯罪。在工作和各种社交场合中,黄色,淫荡的内容和色情玩笑玷污多少对话。保罗论到这点说:“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总要说感谢的话”_(弗5:3-4)_。基督徒与世人不同,必须活出这种不同来。他不应该与世人的罪恶淫靡有分。

我们受召守护我们的身体纯全圣洁,好作圣灵的殿。要做到这点,必须被动地抑制罪,也要主动地抗拒罪。我们必须抗拒能引诱我们犯罪的任何事物。我们必须把那些引诱我们犯罪的媒体和文学作品挡在我们的家门外。而且,只要可能,我们就必须回避那些谈笑之间违反神的律法的人们。就是说我们自己不用猥亵的谈话还不够,还要禁止自己偷偷听别人用下流的语言说笑。我们还应该用爱心去劝戒别人。

我们也不能因为自己的服饰而引诱别人陷入罪恶的心思,欲念或行为。比如,我们的穿着应该优雅而朴素。保罗说:“愿女人廉耻,自守,以正派衣裳为妆饰”_(提前2:9)_。廉耻的意思是贞洁或朴素,一个女人如果打扮得让人想入非非,她就该感到羞耻。

基督徒是寄居者

神命令我们抗拒罪和逃离一切引诱我们犯罪的事,就意味着我们要在一个多元的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持守自制。基督徒对这个世界而言是寄居者,因为他成为了另一个国度,就是天国的国民。这就决定了他在这个世界上的所作所为应该是什么样子。保罗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我们却是天上的国民,并且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稣基督”_(腓3:20)_。在世上作寄居者和客旅,并不是说非要作穷人或不发展自己的能力和天赋。相反,基督曾说:“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_(太16:26)_。神不是吝啬的神,不肯赐给我们美物享受。他是神,保罗对他属灵的儿子提摩太说:“那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神”_(提前6:17)_。但是,这些赐福必须通过神的道,靠信心和用祷告遵从神的话语,以一种圣洁的方式来加以使用。保罗对提摩太说:“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谢着领受,就没有一样可弃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为圣洁了”_(提前4:4-5)_。

沉迷于罪恶的享乐中是不可能有积极的结果的。本来我们可以用这些时间和机会来从事其他有意义和有乐趣的活动,比如,那些真正能使身体和精神得到充实和休息的运动,音乐和文学。因此,没有电视的生活可以有更多机会来做其他事情。也让全家人有时间在一起来进行那些能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的活动和谈话。

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注意喝酒所带来的危险。酒精常能使人与人之间,以及好与坏之间的分界线变得模糊。《箴言》的作者说:“你眼必看见怪异的事(怪异的事或作淫妇),你心必发出乖谬的话”_(箴23:33)_。在《提摩太前书》三章三节中,保罗说我们应该“不因酒滋事”,在《提多书》二章三节中,则说“不给酒作奴仆”。我们不仅应该抗拒诱惑,还要武装自己,与之作战。神要我们学习的一个好榜样,是约伯。他并不容忍任何可能引诱他犯罪的事物。“我与眼睛立约,怎能恋恋瞻望处女呢?”_(约31:1)_。

爱就完全了律法

保罗在《罗马书》中说:“爱就完全了律法”_(13:10)_。对于神的儿女来说,顺从神的神圣律法并不是负担,而是乐事。为了我们真爱的人,难道我们不愿意作一切事吗?更有,神的儿女亲身经历这些诫命是良善的诫命。顺从它们是为了我们自己和邻舍的益处,也给心灵带来平安和休憩。

唉,有些人严重地滥用了“爱就完全了律法”的这一《圣经》真理,比如,说一种有罪的关系,不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原因是这种关系是基于“互相的爱”。因为这种爱,他们就认为这种关系可以接受。但他们忘记了,那些与神的诫命不一致的爱的感觉,不论多么温柔亲密,都是罪恶的。其实,这些人是寻求自己情欲和欲望的满足,而不是追求完全神的神圣律法。

(《海德堡教理问答》节选,连载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