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2015年8月23日主日讲章/晓峰牧师

经文:《罗马书》十三1-7

【罗13: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罗13:4】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5】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罗13: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罗13: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彼前2:13】 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彼前2:14】 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5】 因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

这一小段经文是新约圣经为人所熟知的经文,因为这是使徒论到基督徒与世间权柄关系最为详细的经文,而且不但为基督徒所熟悉,也为外邦人所熟悉。

从背景而言,可以说这个论题对于初期的耶路撒冷教会来说并不构成太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当时罗马帝国给予了犹太教很多可以保留自己宗教信仰的风俗传统的权利。但是对于居住在罗马,在帝国首都的罗马教会的会众来说,如何处理自己基督徒属天身份与世俗政权之间的关系就变得颇为重要了。而且,等到基督信仰与犹太教的区分被更多人了解之后,基督徒也就脱离了罗马政府所赋予给犹太教的种种特权和庇护了。甚至,因为主耶稣是被彼拉多以“犹太人的王”的名义定了死刑,基督徒也可能因此而被罗马政府所质疑和敌视,在保罗旅行布道的过程中,来自仇敌的攻击也往往从这个政治的角度诬陷他:“那搅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这些人都违背凯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耶稣”(徒十七6-7)。因此,基督徒应当如何面对官府以及其他公共力量就成为保罗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了。

一、权柄之来源

我们首先来看保罗对于权柄来源的论述。

1.“在上有权柄的”

我们不是孤立的生活,我们处于各种关系当中,有关系就有次序和规范,就有人与人或者人与团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显然世界的这些次序和职责是上帝所设立的。这里提到的权柄从上下文可以知道主要指基督徒与世俗政府的关系层面,但也可以应用于其他各种基督徒所面对的权柄类型,比如父母、老师、婚姻、工作中的上司、某些临时团队的带领等等。

2.“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旧约先知但以理曾对巴比伦王伯沙撒说:“王啊,至高的神曾将国位、大权、荣耀、威严赐与你父尼布甲尼撒”(但五18)。虽然尼布甲尼撒是上帝子民以色列人的仇敌,曾多次带兵攻打杀戮以色列人,但是这位外邦的君王的权柄依然是上帝所赐。

这是地上所有权柄的本质来源。任何属地的权柄都是从上帝来的,正如旧约先知所说的:祂要将国赐予谁就赐予谁(但四17)。保罗在这一节经文中论到政府的权柄时在那个时代主要指向罗马政府,显然当时的罗马帝国不是一个敬畏耶和华的政权,但使徒所要求的顺服并不区分何种政府何种君王。上帝有权决定给人们哪一种政权方式来治理他们,即使是不敬畏上帝的君王和政权。甚至是一个邪恶的统治者,也是被上帝使用来作为刑罚自己百姓的悖逆的工具。

但是这并非只是指出了地上权柄的神圣来源,更是指出了地上权柄的合法性的基础。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任何权柄的使用都必须以上帝的法度为标准,其合法性唯独在于当他使用这被授予的权柄时是否符合授予者的意思。凡是不符合上帝心意的权柄的使用都是非法的。

第二,各级行政机构的权柄也都是从神而来,正如主耶稣对彼拉多所言: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约十九11)。这里的上头并非是指罗马皇帝凯撒,而是指永生上帝。君王之外的各级权柄看似是由君王任命,从君王得到授权,但实质上每一位官员的权柄都是从上帝而来,都需要对上帝负责。同样,各种机构公司里面的权柄,各种团体小组家庭中的权柄,都是从上帝来的。这构成了秩序和规则的神圣基础。

这一节经文也表明了唯有上帝的权柄是绝对而至高的,永恒而公义的,是必须无条件去遵从的。除此之外任何权柄都是被赋予的,都是有限的,暂时的,任何属地的权柄都不具有永恒性和至高性。地上任何的朝代、任何君王的统治、任何政府都是暂时的,都是在人犯罪堕落之后上帝采用的“临时”方法来治理罪人的群体。上帝从来没有授予过地上任何人或者任何团体以绝对的权柄,任何权柄都有其界限和范围,有其目的和原则。上帝旨意中永恒的君王乃是祂的儿子耶稣基督作万有之王。

// 在上帝至高的主权之下,其实在上掌权者和最卑微的贫民一样,他们都在权柄之下,都被圈在罪中。

3.“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

保罗对于抗拒权柄的界定层次极高,诉诸于对上帝的抗拒。但是人们却对保罗为权柄诉诸层次的神圣性视而不见,反而对于诉诸层次的级别极为关注。这一节经文可以说是所有政府最喜欢的经文了,尤其是极权政府。他们以为从这一节经文自己似乎被赋予了上帝神圣权柄的独家全权代理地位,好像自己就成了上帝一切权柄的代理人似的。世俗权柄似乎为自己找到了要求人绝对顺服的依据。似乎面对自己的任何命令,人们都必须遵从,违抗的人就是犯罪,就是违抗神。若有人这么认为,就是对这一节经文的极大误解。显然,这么想的人不认识上帝的至高,也不认识上帝的圣洁和公义。唯独违抗了上帝的命令,才是抗拒神。任何权柄都不能与上帝抗拒,比如,若有人站在权柄的位置上凭着自己的私意和恶念命令一个人去作恶,那么听从这命令才是抗拒上帝了。因此,面对一个地上权柄的命令与上帝的旨意相违背的时候,听到的人必须抗拒这个命令才是对上帝的遵从。

当年使徒彼得等众使徒面对犹太公会大祭司命令他们不可以奉耶稣的名讲道的时候,曾对这犹太群体最高的权柄负责人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但以理面对君王不可祷告的命令,一日三次如同素常一样向上帝祷告(但六10)。埃及法老当年下令给收生婆,若发现希伯来妇人生的是男孩,就将这婴儿杀死,若女孩就留她存活,但是这收生婆敬畏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竟存留这男孩的性命。她们所行的蒙神喜悦并得祝福(出一15-17)。

4.“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但是对于上帝所授权地上的权柄在合理使用的时候,若有人抗拒,那就真的是在抗拒神了。如果抗拒上帝,他能逃脱刑罚吗?上帝的刑罚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藉着世俗政府的强制力量来审判和刑罚人的罪,第二藉着其他方式来刑罚人的罪,第三将来在上帝面前永远的审判。这里的刑罚可以指三个方面。有些人犯罪,虽然藉着他们的谎言、贿赂和暴力的方法可以令世俗权力不追究和审判,似乎没有抗拒政权,但实际上他们与那些在权柄上的渎职者都已经抗拒了上帝所设立的权柄,凡抗拒的都必自取刑罚。

二、权柄之目的(赏善罚恶)

既然提到了刑罚,保罗接着就提到了上帝赐给世俗政权权柄的目的是什么。

1.“他是神的用人”

首先,保罗用“他是神的用人”来界定了世俗政府的权柄性质。这个说法在旧约曾称呼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必召我的仆人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来”(耶四十三10)。也就是说,即使是不认识上帝的世俗政府也是被上帝所设立的,他们被神使用,完成上帝的旨意。即使是那反对上帝的权柄也在上帝的手中为上帝所用。比如,上帝曾对埃及法老说,我将你兴起来,是为要显出我的权能(出九16),曾论到亚述说:“亚述是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赛十5)。可见上帝的仆人有多种类型,除了教会里面的牧师长老,还有君王官员。

这是上帝对于属世君王以及政权中的各级官员的职分定位。因此,每一个使用权柄的人都当明白他们的职分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服事上帝,服务众人。人们不是为服务政权所有,政权是为了服务人们而有。运用权柄的每一个人将来都要在上帝面前为这权柄的使用交账。

2.“他不是空空的佩剑”

剑在这里代表强制力量,武装力量。对内要维护社会秩序,对外要抵抗侵略。这表明上帝赋予给了地上世俗政府以强制的力量。在今天,就是指政府所拥有的警察、军队等强制暴力机关。当年有士兵来问施洗约翰“我们当作什么呢?”,施洗约翰告诉他们说:“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路三14)。上帝授予政府强制力量,从政府官员到具体行使这力量的警察和军人都当在上帝面前为这权柄警醒敬畏。

3.“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吕振中本译为“是刑罚者,使上帝之义怒临到作恶之人的”。在旧约曾赐给以色列周边的国家以强大的武力,藉此来刑罚那悖逆的子民。在今天上帝赐予给世俗政权以强制的暴力机构和力量,用以刑罚恶人,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上帝设立政权的目的,是上帝分派给世俗政府的治理任务。是为了达成上帝的旨意,上帝藉着授予的权柄在人的国中掌权(但四17)。上帝所赋予给政权的权柄主要在于为民众的益处维护秩序与和平,在于惩恶扬善。可见上帝设立国家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的益处,为了防止罪人之间的完全无序和混乱,即使是最坏的政府也比无政府要好,因为最坏的政府也表明上帝的权柄还在藉着它在运行,表明上帝的恩典和护理的能力还临在。

这一节经文不但界定了世俗权柄的目的,而且界定世俗权柄的范围。上帝并未赋予给政府绝对的权力范围,并未将所有的领域都赐予给政府来治理。这范围就是主要关涉人的行为层面的善与恶的治理。超出这个限定的权柄的使用都是对权柄的滥用,那么也将失去对权柄的合法行使。

// 我们发现,上帝赋予给世俗政府的权柄和职责,恰恰是十二章19节中所提到的基督徒要听凭主怒的实现。

三、如何面对权柄(顺服)

1.“人人当顺服”

这里的顺服是对权柄的基本的回应。无论那个执掌权柄的人如何,对于从上帝而来的权柄本身当顺服。正如使徒彼得曾说的:你们做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彼前二18)。对于信徒而言,无论是处于极权统治之下,还是民主政权之下,没有任何属地政权是完全的,但是顺服的要求却并未有所区分。

但这里的顺服不是一种很不情愿的不得不顺服的心态,这个词用于对某种制度和规则的遵从,带有主动的、积极的、自愿的含义。若是需要主动的积极的去遵从,就表明需要有清晰的判断,而非盲目的不辨是非地服从。因此,基督徒对于世俗政府命令的顺从是在明白这权柄是从上帝来的,这命令是合乎上帝的心意的前提之下的。

2.“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属地政府对于国家的统治主要通过法律和强制,而法律的主要力量在于后果和刑罚的威慑,按照加尔文对律法功用的总结,第一是令人知罪,第二是令人惧怕,第三是指导基督徒的生活,人们对世俗政权下法律的遵从就是上帝赐下律法的第二个功用,律法可以约束人的罪,靠着惧怕的力量。

基督徒对于世俗政府法律法规的顺服不应当只是出于对刑罚、后果的惧怕,而是应当超越这一点,也是出于良心。良心指一个人内在的善恶标准、是非判断,这是上帝刻在人内心里面的十诫。是一个人灵性里面的道德功能,是一个人对于自己所思所想的善恶自知能力,这个领域只有自我和上帝能够触及,比如你做了一件错事、动了一个不好的念头,别人不一定知道,但是你一定知道,上帝一定知道。唯有上帝是一个人的良心的主宰。而上帝建造我们良心的方式是以基督在十字架上那舍己的爱来进行的,这是上帝的方式,这也是上帝的领域。

良心的功用中首先是可以分辨是非对错,因此良心可以警告我们,也可以控告我们。对于基督徒来讲良心必须被上帝的真理之光照耀更新,被圣灵更新,并被圣灵所引导和管制。这样基督徒对世俗法律的遵从有一个更高的动机和驱动力。这个力量不但比单纯出于恐惧更有力量来遵从律法,更是对于世俗法律的遵从提供了一个标准和界限。即在基督徒的生活实践中如何在持守自己属天子民身份的同时来尽属地公民的责任,其界限和标准就是内在里面的良知。基督徒在地上拥有双重身份,我们同时是两个国度的子民,首先是上帝国度的子民,基督是我们的元首和君王,祂的权柄超乎万有之上,是最高权柄。然后是属地的公民身份。这种属灵国度和世俗国度的分别和叠加是基督徒处理政教关系的基础。我们必须知道世俗政府的权柄不是最高的,不是绝对的,而是被授予的,是有所限制和有范围的,不是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所有层面的。

这也是一个基督徒在面对属地权柄的时候,保持在上帝面前忠诚的尺度。那就是,我们必须凭着良心来评判属地权柄的命令是否是出于上帝的,若是,则出于对上帝的尊崇我们必须顺服在这权柄之下,若不是,同样出于对上帝的尊崇必须抵挡这非法的命令。任何盲目地遵从一个命令的行为都是对良心的损害,甚至是把世俗权柄偶像化,这在本质上就是对上帝背叛。

对于基督徒来讲,他之所以顺服政府的权柄,不是因为政府具有强制力,而是因为上帝的缘故。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基督徒可以过着和大多数人一样的守法生活,应当比很多人更加守法,但是却不是因为他对国家权力的惧怕和崇拜,而是因为对上帝的敬畏和敬拜。

的确,上帝设立了政府来服务于人民,因此上帝也赋予了政府从上帝来的特定权柄和管辖范围。但每一个个体首先可以直接面对上帝,而非经过一个中介机构。任何团体都是服务于人的,比如公司、非营利机构、协会、社团,政权等,他们都有其特定的权柄和管辖范围。但当基督徒处于这些团体当中的时候,首先要对上帝负责任,然后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上帝将其放置于其中的团体负责任。因此,基督徒对于权柄的顺服首先是出于对上帝的顺服,然后才表现为对上帝授予权柄的顺服,如对官员和上司的顺服。但是本质上是顺服于上帝,是上帝告诉他要顺服他才顺服。如果,他的良心告诉他,他听到的上级对他的命令和上帝的旨意是相冲突的,那么“顺服神,不顺服人是应当的”(徒)。故此,任何一个团体,比如国家、社团、教会,他们的法律、规定或者教导中包含了邪恶的内容,与上帝的律法是相抵触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和教导就失去了对心灵的约束力,反而,人们的良心在上帝的灵的感动下必须抵挡,不能遵从。此时,对于政府权柄的尊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心的层面,不仇恨,二是行为层面,不以暴力的方式来反抗不合理的法律,而是选择不遵从并甘心为此付出代价。这样,任何与圣经的真理相重叠的世俗法律,因着上帝的缘故基督徒都当甘心乐意地遵从,那些明显与上帝的真理相冲突的世俗法律基督徒当本着对上帝的忠诚而坚定地不能遵从,而那些并不涉及明显的道德层面的冲突,也没有直接圣经的依据的法律,就凭着基督徒的个人的良心来选择遵从的尺度。

因此,既然上帝透过良心来引导每一个基督徒,那么良心就超越世俗权柄的强制和胁迫。这样基督徒可以处于任何政权之下。区别不过是这个世俗政权对于上帝的敬畏之心的大与小,所对应的不过是基督徒为了上帝的缘故所付出的代价的小与大。

// 当然,良心的自由并不表明圣经支持无政府主义,也不表明人是完全自由而且是可以完全自治的,每一个人的心灵都必须臣服在上帝的真理之下,圣经所启示出来的上帝的命令就是人良心的尺度和规范。就信仰的层面而言,基督徒必须尊耶稣基督为自己生命的主宰,必须顺服圣经的各种教导。

3.“凡人当得的,就给他”

【可12:17】 耶稣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他们就很希奇他。

这里虽然只是提到了赋税,但是可以应用在更多的层面。主要表达了对于属地政府,基督徒不但要顺服其权柄和法律,而且还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在财政和其他方面尽到责任和义务。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运行有许多公共设施和服务,需要一个整体的共同维护才能得以正常运转,这是每一个人当尽的责任。

4.“当惧怕的,就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这是除了顺服之外,使徒保罗再次提到了面对有权柄者,除了行动上的顺服之外,还有心态上的尊重。比如对于警察,要给予当有的恭敬,因为他代表一个国家的强制力量,尤其是一个人犯罪的时候,面对上帝所赋予给政府赏善罚恶的权柄更当有惧怕的心。比如对于其他的官员和公务员,要给予他们当有的尊重。基督徒更当显出对上帝所设立的权柄的尊重,而非是一种轻视和抗拒,即使是运用权柄的人在生活、品格方面并不那么令人尊重。

其实,主耶稣已经在彼拉多面前做了顺服权柄的榜样,虽然彼拉多出于个人的私意运用公权力判定了耶稣死刑,但主耶稣却依然顺服在这权柄之下,为了上帝的缘故。保罗此后面对罗马政府的各级官员也都是如此行的。

最终,上帝将根据每一个人的所行来公正地审判每一个人,在上有权柄的和在权柄之下都如此。作为一个基督徒而言,他首先的不是要做好应对地上审判的准备,他的行为首先要经过自己良心的检验,他还要考虑到他的行为将来要在上帝的台前被审判。

回应诗歌 《亚伯拉罕的主》第九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