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守望教会慈惠制度(17年修订版)

一、总则

鉴于当前中国的医疗、养老、救济等各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教会中有一些弟兄姐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能会面临基本生活供应上的困难;教会虽非慈善机构,但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是一个爱的团契。爱不能只在言语和舌头上,而应该在行动和诚实上(约壹3:18),教会因此制定本慈惠制度。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面临困难的弟兄姊妹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教会还有余力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助。

二、面向对象

1. 本教会会友及预备会友;

2. 本教会会友或预备会友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资助基金

1. 资金来源

1)启动资金:教会一次性投入启动资金70000元;

2)后续资金:

a. 会友部每年向教会提出年度慈惠基金拨款计划,金额应不高于上年度教会十一奉献总额的10%,经教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计提。

b. 平时接收的慈惠专项奉献;

c. 教会针对特别需要组织的慈惠专项奉献所得款项。

2. 资金分类

1)周济基金:总基金的1/5用于周济基金;

2)救急基金:总基金的4/5用于救急基金。

3. 资金管理

1)慈惠基金由教会的财务部门开设独立的账目进行管理;

2)资金的支出按照已有的财务管理流程进行;

3)慈惠基金专款专用,不可挪作它用;

4)长老团对每笔资助进行审批;

5)教会针对特别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奉献时,全部奉献款归入教会银行账户,按照教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在当次专项奉献项目结束时,所有专项奉献的余款全部转入慈惠基金;

6)某个项目资助启动后,会友部需要掌握其奉献金额的数目,确保整个项目顺利实施;

7)慈惠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定期向会友通报。

四、周济基金

周济基金指的是为了帮助被资助人中面临严重经济困难,不能保证基本生存条件者而设立的基金。

1. 资助范围

真正无可依靠,不能保证基本的有衣有食生存条件者。包括:

1) 因年老、残障、疾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储蓄,没有来自家人、亲属、朋友和其他社会团体的经济资助或其获得的资助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无力自养者。

2) 具有劳动能力,但因为灾荒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长期生活困难者;

3) 具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存条件者。主要对于家庭而言,其中的部分成员有以上两种情况,而只有部分家庭成员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存条件者。

2. 评审程序

1) 申请人或两名以上会友代申请人向会友部提出申请,会友部对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2) 会友部核查填写意见,在其他会友代为申请的情况下需得到申请人认可后,向长老团提交申请;

3) 长老团做出是否同意资助的决定,并决定资助金额和报告规则。

3. 资助标准

1)每人每次最长可以申请资助十二个月,期满后如有需要可以重新申请;

2)每月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4. 发放方式

周济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含)的,或周济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可以在申请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周济期限超过六个月(不含)的,或周济金总额超过5000元(不含)的,应分别在申请获得批准的月份和周济期限的中间月份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周济金的一半。

五、救急基金

救急基金是为帮助被资助人因遭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救助者设立的基金。

1.资助范围

因意外、重病等产生的个人无力负担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如手术费等;同时没有社会保障(如保险和其他救助)或者社会保障解决之外的部分依然无力负担等。

2.评审程序

申请人向会友部提出申请,会友部对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会友部核查之后向长老团提交申请,由长老团做出是否同意资助的决定;并决定资助金额和报告规则。

3.资助金额

1)救急需要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教会申请所需金额。单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救急基金总额的35%。

2)在救急基金不能满足救急需要的情况下,所缺部分可以通过专项指名奉献的方式来填补。

3)专项指名奉献由会友部提议,启动与否以及启动范围由长老团决定。长老团在决定启动专项奉献时,应同时建立该专项奉献的管理小组;

4)专项指名奉献所募集的款项应由教会管理,所得奉献全部用于指名对象,直到救急需要满足或项目结束为止,专项指名奉献超过救急需要的部分转入教会的慈惠基金。

4.资助项目的报告规则

1)会友部应当在年度事工总结中报告当年慈惠基金的使用情况;

2)当专项指名奉献已经满足需要的时候,应当及时在教会报告,并终止专项指名奉献;并同时报告此次资助项目的所需总额、教会资助总额、专项指名奉献总额、转入慈惠基金的专项奉献余额。

5.资助项目的结束

1)一个资助申请项目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即使教会资助加专项指名奉献总额没有满足申请所需,当条件满足时也应当终止。

2)如果专项指名奉献款项总额达到此次资助需求,或申请者提出结束资助,则此次资助结束;

3)当专项奉献终止后,该专项指名奉献继续接受的款项,不再用于被资助人,而是直接转入慈惠基金。

六、附则

1.本制度由长老团负责起草和修订,经教会治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本制度由长老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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