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2018年4月15日主日讲章/袁灵 牧师

经文:出21:12~32节

出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经文是《出埃及记》21:12~32节。

「祷告」

一、律法的分类及解释“约书”的原则

《出埃及记》24:7节说【(摩西)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 】,这里说的“约书”就是指《出埃及记》21~23章的内容。这约书就是以色列社会最初期的社会规则或者说是以色列社会的原始法律。在《申命记》中,上帝透过摩西赐给以色列更详细的律法,其中很多方面可以说就是《出埃及记》21~23章的扩展和补充。

上一周曾淼传道分享的是关于奴仆的条例,我们今天要分享的是关于人身伤害以及杀人的条例。在分享具体的规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律法”在旧约中的不同含义。

当我们说到“律法”这个词时,其实它包含三种不同内容和不同效力的法律,我们可以分别称这三种法律为:礼仪律、道德律和民刑律(或者内政律)。

礼仪律就是关于献祭的律法。因为献祭不过是预表,正如《希伯来书》10:1节所说【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 】所以,当那真正可以赦罪的羔羊显现,也就是当基督道成肉身,并且为世人死在十字架上。那么,作为预表的礼仪律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对于基督徒来说礼仪律已经与我们无关,因着基督,这类的律法就作废了。

其次,律法有时是指道德律。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太5:18)】这一节中的“律法”就是指十诫,而十诫就是道德律的集中体现。而道德律超越时代、民族和国家,是上帝为一切道德和法律确定的基础和总原则。我们说,礼仪律已经在基督显现时废止了,但是道德律呢?道德律乃是持续有效。效力持续到什么时候呢?直到世界的末了。

保罗说,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并不是说道德律对基督徒已经没有意义了,而是说基督徒即使达不到道德律的要求,我们也不会因此被定罪了,因为基督已经替我们成全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们虽然实际没达标,但却被上帝看为达标了,这就叫称义。但是在成圣过程中我们如何行在神的心意中,如何行善,仍然需要道德律作为指导和尺度。

所以,基督徒还需要守律法吗?对此我们不能简单说不要。而是需要区分这律法是指礼仪律还是指道德律,守律法是为了赚功德还是为了成为圣洁。从后一种意义来说,律法仍然是基督徒应当学习并且需要遵守的。

第三,律法还有一种含义,就是指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可以称为“民刑律”或者“内政律”。《出埃及记》21~23章约书的内容就是这一类律法。而这一类律法是上帝在特定时期赐给特定对象的,也就是赐给古代的以色列人。

这类律法和十诫不同,它们虽然出于神,但是却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特殊性,并不能直接应用在其他时代和地区。例如:《申命记》22章规定【“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而之所以要求在房上安栏杆,是因为以色列人的房屋是平顶,而且房顶是他们重要的活动场所。箴言21章说【宁可住在房顶的角上,不在宽阔的房屋与争吵的妇人同住。】就反映出以色列生活的这种特色。而我们中国人的房顶一般都是倾斜的,我们也没有在房顶活动的习惯,所以这一类的规条就不能照搬在我们的处境中。

此外,民刑律中还有关于奴仆、休妻等方面的规定,也不代表上帝要我们在今天恢复奴隶制和休妻的做法。上周曾淼传道分享了民刑律中关于奴仆的规定,有弟兄姊妹可能会想:神的律法为什么有这些规定?难道仁慈的神不痛恨万恶的奴隶制吗?难道上帝的良善还不如威伯福斯和林肯吗?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于这类律法和十诫不同。这类律法是迁就了人的软弱和有限,例如:【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试探他。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 (马可福音 10:2,5)】

我们以为以色列是神的选民,所以神应当把最先进的制度和理念赐给以色列,但这么想其实忽略了以色列人在本性上并不比外邦人更高尚,而在觉悟和见识上也难免受世界的影响。如果说神把最先进的模式和理念赐给了以色列,那么这种模式也不是我们今天看来好像最先进的民主制,而是上帝亲自作王直接治理他们。但是以色列人对此是什么态度呢?以色列人的态度是更愿意相信周围外邦人立国王的做法更好,所以他们吵吵着要撒母耳给他们立王。而神怎么回应他们呢?虽然上帝指出他们这是背叛上帝,不信上帝,但上帝仍然迁就他们的软弱给他们立王,并且使用国王来成就神在历史某一阶段的旨意。同样,奴隶制也是如此,它并不是上帝心里完美的制度,但是却适合人类某个阶段的现实。又如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君主制或民主制,我们可能认为某一种制度是最先进、最好的,正如学者福山的名著《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预言:人类的终极制度是自由民主。我们很多基督徒可能也这么想。但在上帝看来,其实所有制度都可以被他使用,但也都可能被罪人滥用。我们看今天西方同性恋合法和排斥基督教的趋势还不说明问题吗?

所以,可以说所有的制度,包括民主制都不过是上帝对罪人的迁就,在一定程度上被用来维持人类的秩序,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拯救人类的终极出路。所以,我们不应当为上帝允许奴隶制而怪上帝,要怪只能怪我们自己的罪性,同时,我们也不应当指望民主制或其他我们以为的先进制度和理念能够代替基督施行拯救。

总之,律法中的民刑律就是上帝迁就罪人的体现,所以它不是不能变更和持续有效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确实与外邦律法有很多不同,体现出上帝的心意和属性。所以,我们思想这一类律法特别需要慎思明辨,要靠圣灵引导分辨出其中的精意,而不能照搬规条。求主帮助我们通过可能过时的规条看到那些不会过时的永恒原则和上帝荣耀的属性。

二、21章12~32节的七类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一段经文本身。21章12~32节规定了七种情况:

第一、12~14节,关于杀人;

第二、15和17节,关于打骂父母;

第三、16节,关于拐带人口;

第四、18、19节,关于伤人但不致命的情况;

第五、20、21节和26、27节,关于伤害奴仆;

第六、22~25节,关于伤害孕妇;

第七、28~32节,关于牲畜伤人。

1、关于杀人

我们中国人也有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确实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朴素的正义观。在旧约中,上帝也确定了死刑是对杀人罪的处理方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上帝对于杀人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14节说“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民数记》35章也规定【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数记 35:31)】所以,严格的说不是杀人一定偿命,而是“故意杀人”或者说“谋杀”才判死刑。

这一段的中心,其实也是思考律法的核心问题就是24节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们一般认为这是被新约否定的原则,是鼓励报复的,但其实这是对这一原则的误解。因为主耶稣说“不要报复”、要“爱仇敌”其实是对基督徒作为被害者提出的要求,而非要求基督徒作为法官要以此作为处理案件的准则。而旧约的这一原则其实是赐给审判官的,而目的恰恰不是鼓励报复,而是为了禁止过的报复。《创世记》中该隐的后代拉麦曾在他两个妻子面前唱过一首狂妄的歌,他说【亚大、洗拉,听我的声音;拉麦的妻子,细听我的话语: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世记 4:23-24)】在这里我们就看到人性的恶,拉麦说“有人伤他”他要怎样呢?“他要杀他”,而不是“以伤还伤”,要是有人杀他呢?“遭报七十七倍”。按照上帝的原则,一命还几命?一命还一命。而按着拉麦,其实他是我们罪性的代表,按着人的罪性恨不得一命株连九族。所以,上帝确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是鼓励报复,反而是为了制止疯狂的报复,是为了抑制人的罪性。而关于“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分,也让我们看到,衡量公平不只要看外在的形态,还要考虑内在的动机,所以草率的应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并不能真的体现神的心意。如果真的做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可不容易,求主赐今天的法官们敬畏上帝和生命的心,也愿他们有充足的智慧成就真正的公平。

而在此,上帝如何看待“过失”杀人呢?13节说“乃是神交在他手中”,例如:《申命记》19章5节举的案例【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这就是过失杀人,而在人看是偶然、是巧合、是过失,圣经告诉我们这也在上帝的掌管之中。正如前几天王怡牧师关于上帝主权的一段灵修笔记中写的“一切人的“歪打”,都“正着”神的旨意。而一切“鬼使”,都是“神差”。”所以,信神的人要懂得接受人生中的意外,很多人生中的意外不能用“杀了另外一个人”或“让别人和我一样痛苦”来解决,而唯有在神面前得释放和安慰,正如约伯最终遇见主才医治了他的痛苦。

而对过失杀人如何处理呢?13节给了我们一点线索,说“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到了《民数记》35章答案才揭晓,就是设立6座逃城,使“过失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只等到大祭司离世他们才可以重获自由,这就相当于有期徒刑,这也是今天世界司法领域处理这类案件的普遍原则。

2、打骂父母

15节规定打父母要处死,17节规定咒骂父母也要处死,因为这里的咒骂不是一般的发牢骚、说脏话,而是带着极深的恶意,是恨不得父母死那样的心态。所以这样的罪也要处死,这就体现出“孝敬父母”这一条不仅禁止不敬的行为,也涉及内心。所以主耶稣说“向弟兄动怒,难免受审判;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就是犯奸淫了”,这正是解释了十诫的精意。

当然,今天的法律一般不会对打骂父母的罪判死刑,这不是说上帝的律法过严,而是因为社会的形态改变。在古代,家庭可以说就是一个小型的国家,父母的权柄和责任比今天的父母大的多,他们的角色甚至关乎整个家族的生存,所以挑战他们的权柄远比今天孩子任性、不听话严重的多。我们分享十诫“孝敬父母”这一条时也指出过,这一条不仅是讲孝心的问题,父母在此也代表上帝设立的秩序,咒骂父母如同反抗上帝,对当时作为一个神权国家的以色列来说,抵挡上帝必被处死这是不难理解的。正如可拉一党的人挑战摩西,其实是挑战神,最后就被地裂开口子吞灭了。而我们今天即使有人亵渎上帝也不会判死刑,这是因为今天的国家包括以色列,都已属于世俗国家,所以世俗的法律并不特别保护某种信仰,但是有些严重的叛国罪也会判处死刑,这就类似打骂父母要判死刑,因为这样的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

3、拐带人口

这一条的重点是表明上帝对人的生命以及人的尊严何等看重,以至于把人当成商品贩卖,哪怕没有杀人,仍然应当以流血的方式偿还罪债。

我周五看到一篇文章说“全球每年至少有250万人口神秘失踪”,那些神秘失踪的人口很可能被卖为“奴工”、可能被摘取“器官”,也可能被犯罪集团控制,成为乞丐和娼妓。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否准确,但是拐卖人口的罪行今天仍然在整个世界存在,甚至泛滥,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常有人认为我们国家对拐卖人口量刑过轻,有人甚至主张对人贩子应当先施酷刑,然后再枪毙。可能如此的愤慨反映了上帝对这种罪的恨恶程度,但是这么做也可能超过公平的界限,成了过分的报复。

其实,当我们愤慨拐卖人口的恶行时,我们自己也要警惕贬低人的尊严,以物质和金钱来衡量人的价值这种普遍的恶。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女留学生去某相亲角体验生活,她自己举着征婚牌相亲,结果被别人根据她的年龄、学历、相貌定义为“郊区房”,她感到深受羞辱,这羞辱不是因为她没被定义为别墅,而是因为按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灵性的人被看为了没有生命和尊严的物。而我们所有人,虽然没有犯下贩卖人口的罪,但是我们很多时候看别人甚至看自己的眼光岂不如同人贩子一样,是以金钱来衡量人的价值却不在意人从上帝领受的尊严吗?求主怜悯我们!愿我们学会把人当成人看,愿我们学会看见每个人里面神自己的形象。


4、伤人不致命的情况

18节说“用石头或拳头打人”,这是指并非出于预谋的伤害,石头是在冲突时随手拿起的东西,说明打人者并非蓄意和恶意的伤害,所以这种情况可以用物质补偿的方式解决。而补偿的范围这里规定了两方面:一是误工费,二是医药费。

而在犹太人解释律法的经典《塔木德》中,更详细规定了赔偿应包括五个方面:伤害、痛苦、医治、时间和尊严的损失。在伤害方面,受伤者被视为市场中出售的奴隶,受伤前与受伤后的价值都要评定,施害者要付差额的罚金。在痛苦方面,是根据一个人要索取多少金钱才甘愿忍受目前的伤害而定。在医治方面,施害者必须支付医疗所需的费用,直到痊愈为止。时间的损失方面,施害者必须付给受害者因伤不能工作而损失的工资;如果受害者原有薪酬较高的工作,如今因受伤只能适合薪酬较低的工作,其中的损失亦应付赔偿金。在尊严方面,受害者因伤害有损尊严而应获得罚金补偿。虽然《塔木德》并非上帝绝对无误的启示,但是其中的智慧也对我们理解律法和今天进行立法有很多启发。

5、伤害奴仆

20节针对的是主人管教奴仆失手造成伤害的情况,而非无故打人或者故意杀人。如果仆人当场死亡,说明主人下手过重,这样主人就要接受刑罚,但是这里并未规定是何种刑罚。可见圣经中的律法,在实践中其实还必须另有解释和补充。所以,我们若要更准确理解律法的精神,以及了解律法在以色列社会的实践,实在是需要下更多研究的功夫。

如果仆人只是受伤,或者后来死亡,则主人只承受经济的损失。仆人死亡或者因伤释放他自由,等于主人损失了购买他的金钱,这是相当大的损失。虽然这里的规定仍然显得对奴隶的人权不够尊重,但我们在前面已讲过,这不代表上帝支持奴隶制,而是上帝迁就以色列人的有限。此外,因为伤了一只眼或者打掉一颗牙就可以获得自由,这可以说是对主人的很大约束,也是其他外邦国家没有的对奴仆的极大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仍然能看出上帝对奴隶制的态度,所以有人说旧约律法其实已包含了废除奴隶制的萌芽。

6、伤害孕妇造成流产

这是圣经中很有争议的一段,也是事关重大的一段。因为支持堕胎的人就是根据这一节经文,证明胎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人。因为从经文看,造成堕胎只要交罚款,很多译本把22节“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翻译为“在审判官面前给钱”或者“照审判官所定的缴纳罚款”,既不用偿命,也不用去逃城。但是,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堕胎”这个词其实更准确的翻译是“早产”,“却无别害”指“母子平安”。我个人倾向这后一种翻译和解释。但是无论如何,仅以这一节非常有争议的经文来支持胎儿不是完整人,这论据是太过单薄和不够有力的。

7、牲畜伤人

这里规定伤人牲畜必要处死,这是落实了《创世记》9章5、6节的原则【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而对牲畜的主人这里区别了不同的责任,无过错的不追究主人的责任,主人因疏忽放任牲畜伤人则要承担重大的责任。这里说“牛主也必治死。”但实际上这与谋杀仍然不同,所以30节也规定“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但说要治死牛主是表明这事何等严重,或者说人命在神眼中何等宝贵。此外,这一段应当留心的细节就是,28节说“(无论)男人或是女人”和31节说“无论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可见,在神眼中无论男女,无论成年人还是小孩子,人的价值在神眼里都是一样的宝贵,感谢主!

三、应用

第一,如果你是基督徒法官,那么这一段最核心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正原则,仍然是你应当遵循的,并且你特别需要祈求属天的智慧,使你真能在复杂的现实中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如果我们不是法官,那么我们看到这一段其实更应当想到主耶稣的登山宝训。这里讲的是公正,但是主耶稣给我们的教导和榜样是超越公正。也就是因为爱宁愿放弃权利,宁愿被不公正的对待,甚至舍弃生命。作为基督徒,不占便宜算不上美德,宁可吃亏甚至舍己才符合主的心意。我们都是何等斤斤计较,何等不肯吃亏的人呢!求主怜悯我们,愿主的灵感动我们,使我们甘心为不配的人吃亏,乐意效法主背起十字架。阿们!

「祷告」

回应诗歌:357首《我爱慕你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