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2018年4月29日主日讲章/晓峰 牧师

 

经文:《出埃及记》二十二章18节——二十三章9节

 

前言:

十诫作为律法的基础,适用于普世所有时代。但针对以色列当时的处境,以十诫为基础还需要有很多在祭祀和民事层面的具体应用规条,祭祀方面的律例称为礼仪律,民事方面的典章称为民事律。所以,在十诫颁布之后,随之马上就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以色列社群中的律法规条,比如如何对待奴仆,如何惩治对人的伤害,如何赔偿对财物的损害等。这些规条与十诫一起被称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立约的“约书”(出二十四7)。

而今天所分享的这一段经文与前面的律法条文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均为无条件的命题式律例,非描述式的,因为这些规条是上帝百姓在上帝面前应当持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主要关乎两个层面:信仰层面对上帝的基本责任,和社会层面对他人的基本责任。这也是律法爱神爱人的两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当然律法实际要求的比这要多,但这段经文是一个人在圣洁公义的上帝面前应尽到的社会责任的底线。

从内容上,二十二章18节到二十三章9节针对上帝的圣洁、怜悯、公义诚实的本性分为三个层面的道德规条:对神,对弱势群体的照看和司法公正。// 也相应针对人罪性中的邪淫、拜偶像、无怜悯、谎言、贪婪的罪。

一、对上帝的基本信仰责任

在上帝面前信仰上基本的敬虔和责任,这里提到了六种情况,其中四种是必须处死的重罪:行邪术,祭祀别神,与兽淫合,毁谤神;另外一种为礼仪性的分别为圣不可吃野兽撕裂的牲畜,一种是感恩的奉献。

1、“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这里单提到女人并非是说男人行邪术就不用处死,而是在当时的社会中行邪术以女性为多,如扫罗就曾去隐多珥求问一个交鬼的妇人(撒上二十八7)。所以重点在行邪术上,并不区分男女。《利未记》二十章27节就说“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在他们身上”

上帝憎恶一切邪术,包括“使儿女经火、占卜的、观兆的、用法术的、行邪术的、用迷术的、交鬼的、行巫术的、过阴的”(申十八10-15)等等。因为耶和华神是忌邪的神,所以人不能与鬼相交,又与神相交(林前十20-21)。圣经记载“偏向行邪术之人,向他们求问,就是玷污自己”(利十九31),因此尤其是论到上帝的立约子民,上帝从来都不准自己的百姓做这恶事(申十八14)。

邪术不但是对自己的玷污,也是对上帝的公然悖逆,不但很多时候是拜偶像,而且是藉着拜偶像来敌对上帝。任何邪术都是对上帝权柄的挑战,僭越上帝所设立的界限。摩西在申命记中对着新一代以色列人曾说“因那些国民行这些可憎恶的事,所以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从你面前赶出去,你要在耶和华你的神面前做完全人,因你所赶出去的那些国民都听信观兆的和占卜的,至于你,耶和华你的神从来都不许你这样行。耶和华你的神要从你们弟兄中间给你兴起一位先知像我,你们要听从他”(申十八12-15节)。就是说,上帝禁止人试图在上帝启示之外用其他的方式去窥探上帝的心意和将来要发生的一些事,无论是从自然界的某个景象来揣测还是用通灵的方式来窥视。凡是我们应当知晓的,上帝已经藉着自然启示和先知告诉了我们,凡是没有告知的,就当心存敬畏不去触碰。因此摩西还曾对以色列人所说的“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二十九29)。

关于世界的将来如何上帝在新约圣经藉着使徒已经讲论了很多,尤其是藉着使徒约翰所写的《启示录》。关于某个特定个体的未来,某个时代里某件事情的将来,通常上帝并未告诉我们,就像彼得当年指着约翰问主耶稣说“这个人将来如何?”,被主耶稣回答“与你何干?你跟从我吧。”(约二十一21-22)。我们对上帝的信心并不根据我们对于将来自身经历的预知,就如摩西在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的使命上,他可能从来就没有想过需要在米甸旷野放羊四十年之后才能再次回到埃及来开始这一伟大的使命,他也从来没有想过即使带领以色列人出了埃及之后,要在西奈旷野漂流四十年之后才能进入迦南,而且他还不能进去。我们必须照着上帝所量给我们的界限来行事。

但人们总是对于自己和他人的将来充满了好奇,或者说,人们总想掌控自己的人生,让自己可以过上心想事成的生活,邪术的吸引力就在与此,不但看似可以满足人一窥将来的好奇,而且好像还可以达成自己的愿望,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的通过某种预测和仪式可以逆天改命,避凶趋吉都属此列。

所以,今日的基督徒出于对上帝的基本敬畏和顺服,不可参与任何邪术,比如看风水、看手相、相面、星相、算卦、拆字、纸牌预测、占卜、求签、观兆、巫术、通灵、做法事、看黄历等等。哪怕不是真的相信,只是出于好奇也不可。

2、“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与兽淫合可能是当时异教信仰中的某个仪式活动,但这种恶行不但是异教崇拜,更是对上帝创造秩序的破坏。《利未记》十八章23节称这是玷污自己,是逆性的事(包括人与同性)。就是指这违背上帝所造生命的本性。人与兽发生淫行,越过了上帝所造生物的基本界限,一旦越过这个界限,就是邪恶。这种对上帝创造秩序公然挑战的恶行,不但要受到严厉的惩治,如《利未记》二十章15-16节所言:“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而且必受咒诅(申二十七21)。

3、“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这就是违背十诫第一条和第二条诫命的律法后果。十诫第一条规定除耶和华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具体到当时的以色列社会中,若有犯了这样的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呢?就是要将这人灭绝。我们需要留意这里没有用“治死”、“剪除”这样的词语,而是用了“灭绝”一词,这个词的原文意思就是“奉献、完全毁灭、杀灭”。这个词在利未记论到献祭的时候被译为“永献”、“当灭”,这是一个献祭的用语。这也是《申命记》里在论到希实本王西宏和巴珊王噩的时候说“我们夺了他的一切城邑,将有人烟的各城,连女人带孩子,尽都毁灭,没有留下一个”(申二34)。也是摩西告诉新一代以色列人进迦南时需要执行的灭绝令,“耶和华你神将他们交给你击杀,那时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申七2)。也是撒母耳记中记载撒母耳命令扫罗“现在你要去击打亚玛力人,灭尽他们所有的,不可怜惜他们,将男女、孩童、吃奶的,并牛羊骆驼和驴尽行杀灭”(撒上十五3),“扫罗和百姓却怜惜亚甲,也爱惜上好的牛、羊、牛犊、羊羔并一切美物,不肯灭绝”(撒上十五9)。

将祭祀偶像的人永献给他所敬拜的这假神,这是对等刑罚的原则。其实,律法对于拜偶像的刑罚一直都很严厉,对于勾引别人去拜偶像同样严厉,若是先知藉着所谓异梦和神迹奇事让人离开耶和华神,就要拿石头打死,哪怕是自己的兄弟、妻儿、儿女、挚友犯这罪也同样要拿石头打死,若是一城的人都拜偶像就把这城里的人全部灭尽,城也要焚烧不可再建(申十三5-17)。因为拜偶像不但是对上帝的离弃和羞辱,更是对一个信仰共同体的损害。唯有治死才能将这恶除掉,并令听见的人都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申十三5,11)。

4、“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十诫的第三条就是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不但不可以假借神的名宣告自己的意思,更不可以咒诅神,毁谤神,这是一个人对上帝最基本的敬畏。犯这样罪的人要用石头打死,利未记二十四章就记载有一个人母亲是以色列人,父亲是埃及人,亵渎圣名并且咒诅就被摩西命令全会众拿石头打死他(利二十四10-14),并同时宣告律法“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的,他亵渎耶和华的名的时候必被治死”(利二十四15-16)。旧约北国以色列王亚哈为了得到拿伯的葡萄园就曾以此罪名诬陷拿伯,使得拿伯被石头打死(王上二十一10)。

本节经文中不可毁谤的律例扩展到对上帝所设立的官长的尊重上。保罗在新约说:“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十三1)。所有权柄都是来自神,一方面坐在行使权柄位置上的人要对神负责,另一方面其他人要对这个位置表达出尊重来,这也是对于上帝主权安排的尊重。所以,无论是谁,都需要控制内心的恶意,不满,苦毒,不要以口犯罪,因为神必审查此罪。

5、“初熟头生的献上,不可迟延”

这是对奉献的基本要求,田间初熟的和牲畜头生的都属耶和华。关于十一奉献我们都知道,所有的都是属于神的,因此,拿出十分之一来表达对上帝主权的尊重,也表达对上帝赐予的感恩,更是表达对上帝供应的信心,耶和华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致缺乏。

但我们要留意这里特别提到“不可迟延”,这表明人们可能会在原本属于神的物上有懈怠和耽延。贪婪的心总想要将这已经进了我手的东西,在手中多留一会。因此,迟延反应了一个人内心对于属神之物的漠不经心,或者内心里面的贪念,或者内心里面对上帝供应是否充足的不信。所以,对于奉献的处理,为防忘记,好的方式是,收入一到,就将属于上帝的那一部分分别出来,比如将十分之一从取款机先取出来,放在某处,等到聚会的时候拿到教会投入奉献箱。至少要在聚会前合适的时间就将奉献准备好;而不是等到忘了,再补,往往忘得多了,奉献这件事就会对我们变成可有可无的了,以至于就会不奉献。

将属于神的据为己有就是偷窃属神的物,箴言说:偷窃父母的说,这不是罪,此人就是与强盗同类(箴二十八24)。那么偷窃属神的物,该当何罪呢?因此,《玛拉基书》中说:“人岂可夺取神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夺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们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因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咒诅就临到你们身上”(玛三8-9)。但这一节经文提醒我们不但不奉献是罪,延迟都不可。

6、“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的肉可能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正常宰杀的,因此在礼仪上可能被视为不洁净;第二这样的肉本身没有放血,而且通常是放置了一两天之后可能已经变质腐烂。至少后一个原因就表示这肉不能吃。《利未记》也记载:“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利十七10)。

这个禁令规条主要是礼仪层面的,以此来提醒上帝的子民其身份是属神的,不但在道德上,而且在生活饮食、服饰上都要显出与这个世界的分别。旧约的饮食条例和服饰条例都是以这两个层面的一些禁诫来提醒基督徒应当分别为圣。因此,基督徒的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层面可能并不涉及道德性,但是却涉及见证和对灵性的影响。

二、不可亏负寄居的与贫穷人

孤儿寡妇和寄居者是古时社会中容易被轻视、被欺压的对象,其可以对应今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从本身谋生技能和收入,以及社会地位上,弱势群体都处于社会的底层。在当时以色列人所处的环境中,很少有为女性提供的工作机会,一个家庭如果没有成年男性的话,往往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比如拿俄米和路得。因此,通常这三个群体在基本生活需要和人身权利层面没有什么保障。他们生活之艰难超过今日的时代。

所以,申命记中有留田角的律法就是专门给这些人的帮助:“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这样,耶和华你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你打橄榄树,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你摘葡萄园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申二十四19-21)。

因此,今日教会应当在对没有生活来源的贫穷人中施行救济,这一点新约保罗也曾论到个过:“信主的妇女,若家中有寡妇,自己就当救济她们,不可累着教会,好使教会能救济那真无倚靠的寡妇”(提前五16)。教会应当形成制度来帮助有需要的肢体。甚至,教会的慈惠还要惠及身边的穷人,当然这需要智慧和相应的能力,如使徒彼得所说:有了爱弟兄的心,还要有爱众人的心(彼后一7)。

1、上帝对此的重视

这世界总有穷人,像主耶稣所说的:常有穷人与你们同在(太二十六11)。对于穷人的关注在以色列的律法体系中不但有明确条文,而且还处于重要的地位。比如《申命记》二十四章14-15节说:“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需要留意的是,这里提到穷苦人“把心放在工价上”,这就表明上帝律法的考量不但是纯物质层面的帮助,更有从心灵层面的考量。

上帝对弱势群体的看顾重视程度,超乎人们的认识。二十二章23-24节说“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这二节经文中我们从四个方面可以看到上帝对此的重视程度有多深,第一,一点都不能苦待寡妇孤儿,第二神必听他们的哀求,第三若他们被苦待,神会发烈怒,第四神会亲自来以极重的刑罚对待那些犯这样罪的人,那就是用一个对等报复的原则,让犯这罪的人的妻子成为寡妇,其子女成为孤儿。这可能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上帝如此关注弱者,对欺负弱者的罪如此之愤怒,刑罚如此之沉重。应当引起今日我们的警醒。// 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见识局限等因素,使得他们成为最容易被伤害的人。越是需要被善待的,却越是容易被恶待。

所以,如何对待穷苦者,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更是一个领受恩典之人对于他人在上帝面前最为基本的爱心责任。

2、放债取利的规则

除了申命记里记载不要割尽田角的律法之外,这里提到借钱给穷人,尤其是自己的弟兄,不可取利,不可拿弟兄的贫穷作为取利的机会。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申二十三20),这并非是对外邦人的歧视,而是在当时社会环境下,一个外邦人进入到犹太社群来借钱通常不是因为生活困顿的问题,而是用于经营盈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应用在今天的生活中,若弟兄用于做生意谋利来借钱,你可以决定借还是不借,若是借了收取一定利息也是应当的。但是若是因为生活的困顿来借钱,那么不可以取利。

新约中主耶稣关于这一点有更为超越的属灵要求:“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路六34-35)。不但不能收取利息,连本金都不要指望能收回,其实就是提到要慷慨捐助那些遭遇困苦患难的人。

3、当头的规则

所谓当头就是抵押物,一般是有人向你借钱或者某个物品,为防备对方到期不还,就拿他现在有的一个等价物品作为抵押,这是一种风险防范的做法。但一个人如果基本生活出现了困难,那么他也就没有什么贵重物品可以拿来作为抵押物了,因此在当时一个穷人身上最为贵重的物品就是他的外衣,白天作为外衣,晚上可以作为被子用。如果对穷人要求抵押,本来他来借钱是为了应对生活困难,却因为你要一个抵押物产生了另一个生活的困难,你对他帮助的意义就失去了。这里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做法,依然是强调底线,如果你要借给贫穷者不可以取利,如果你担心对方借了你钱或者东西不还,要求对方拿抵押,那么不能影响对方的基本生活。《申命记》二十四章关于当头的规则更为详细,不可留当头过夜这一点与本段经文一样,只是多了另外两个要求,一取当头不可进入人家家里去拿。这是对人最为基本的尊重。要站在屋子外面,否则就是强取了。二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依然体现了上帝的律法不但在物质上帮助穷人,而且在心灵上同样关怀。

三、争讼中的诚实公正

从某个角度来讲,这一段经文就是将“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给具体处境化地扩展到了人类社会的司法公正层面了。司法的公正对于罪人的世界非常的重要。虽然司法公正并不能让人的良知变的更好,但是不公正的司法却可以让人的良知变的更坏。而且司法原本是要维持秩序,因此不公的司法对秩序的践踏和破坏远超过其他种类的犯罪。

但人性的软弱在于自私结党是本性,人们天然就从自身利益考量案件,因此司法公正极易受到舆论、种族、阶层、地域以及个人好恶、偏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段论到如何持守公平正义的律法条文,就从五个具体方面论到如何限制人性里面的恶欲。

1、不可随伙散布谣言

这个规条当然首先是在论到一个人言语上的圣洁持守,是对第九条诫命的直接应用。但这个律例却特别指出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陷入的一个世俗漩涡,就是“随伙”(思高本译为”随从多数“)。人是关系型存有,人们需要生活在一个由他人一同构建的社群关系中;但群体既是人类的需要,也是人类的限制。群体在提供帮助和生存安全感的同时,有时也提供作恶的安全氛围,更能带来辖制和挟裹。随伙散布谣言主要是以话语的方式无原则地为取得一个群体的认同而附和错谬,甚至违心地讨好和赞同,内在原因主要是贪欲和恐惧。

人们不但容易随伙散布谣言,也容易随伙犯其他的罪。我们曾多次在新闻中听见有货车侧翻,里面的物品如水果之类的倾倒出来,被周围的人群一拥而上“捡走”大半。甚至,有的时候没有意外提供作恶机会,也会因为几个胆大之人起头发展到多人参与的哄抢。之所以平时不会去偷去抢的百姓,在这样的时候都摇身一变成为“抢劫犯”,就是从众心理,都下手去拿了,我不拿显得我就吃亏了。而且干这事的人多,不会被追究什么责任。我们当然知道作恶的人多并不使一件恶事就具有了某种合法性,但人心里面的恶欲在某种“安全”的环境下就被呼唤出来,看到同类可以去行而没什么后果,内心里面就有一种“我为什么不能也这样做呢?”的推动力和诱惑。

辖制和挟裹若发生在强权和利益、安全损失的威胁之下时,恐惧可能会迫使多数人选择违背良知的做法,这时某一个人若想发出不同的声音,是一件需要勇气的事情。因为不同的看法就表示你与群体中的多数站在了对立面上,你会被孤立、被排斥,甚至可能会被监禁打杀;因为虽然这随伙作恶的多数也是被迫,但一个人一旦选择了立场,无论是否被迫,他都会维护自己的选择。这是一种自欺的心态,在选择前还有挣扎,良心的提醒还令其不安,但往往一旦做出了违背良知的选择,他就会因为自己的选择而去对付不与自己做相同选择的人;一方面他需要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分担天良深处心知肚明的罪责,另一方面他会自我蒙蔽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自己相信的是真实的,迫害异见者可以加强这种自我欺骗。若非有上帝恩典的介入,罪人的堕落只能一路下滑不会止住。

所以,恐惧使得合群是一个个体的基本反应,人们需要融入一个群体中的多数,这人令人觉得安全。被一个群体的多数接纳,对于一个作恶的群体来讲,最快最有效的融入方式,莫过于“投名状”了,就是你也做一件多数人都做的恶事,换取这个群体对你的“信任”和接纳。你做和多数人一样的事情,你就成为了这多数人中的一员了。

当试探和压力临到时,你是要和一个作恶的群体随伙连手呢?还是要站在上帝这一边呢?哪怕全世界都在作恶的时候呢?不必说全世界,在一个国家、民族、城市、团体、单位、家庭中若你站在上帝就是少数时,基督徒该当如何选择呢?主耶稣说:“你们要进窄门。因为引到灭亡,那门是宽的,路是大的,进去的人也多”(太七13)。基督徒可能永远是少数派。你选择站立在上帝这一边,当你在人群中看似孤单地抗争时,神与你同在。你做好了脱离这个群体所拥有的某些权利、福利和保护的勇气,其实你却是把自己从一个脆弱的保护中挪移到了一个永不摇动的磐石之上了;看似螳臂当车,实则是站在得胜的一方。站在多数这一方并不意味着安全,站在上帝这边才是真正的安全。

所以二十三章1-3节的经文中,四次强调“不可随伙布散谣言”、“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这里四重的不可随众行恶的强调对于今天的时代具有格外的意义。当多数人或者被胁迫或者出于被蒙蔽或者出于自我的私欲和惧怕而随从作恶的时候,上帝的子民不可以从众,反而照顾弱者坚持公义才是上帝子民在世上基本的社会责任。

2、不可接受贿赂

如果说,前面所讲的侧重在一个群体的挟裹和压力,那么贿赂所讲的就是利益对一个人内心贪欲的试探。不一定具有审断权柄的官长容易有被贿赂的机会,辩护人、证人、当事人都可能被利益驱动而讲假话。公平正义,不屈枉正直是一个人在上帝面前对上帝公义本性基本的回应责任。不要说不可因受贿赂而屈枉正直,即便因为坚持公义而有所损失都不能违背公义诚信的原则。因为在现实中,贿赂和威胁都可能令人放弃公义。受贿赂和不想自己有损害都属于为了利益出卖了公义,为了得到利益而选择离弃上帝。为得利而得罪神,还有比这更为瞎眼荒谬的事情吗?// 基督徒不能接受贿赂,也不应惧怕损害,更不能送礼物给人去得到一个自己想要的结果,哪怕你只是为了得到公义。就像哪怕一个法官公平审断也不能收受贿赂一样,审断公平本是应当的,不能把公义审断作为得利的条件和手段。贿赂人判定一个不公义的结果是得罪神,不给贿赂就不给一个公义的结果同样是得罪神。

3、不可偏袒穷人

贫穷在争讼的事情上是最容易产生不公的因素,一种可能因为其弱小容易受到不公的对待,另一种是因为其弱小容易引起别人的同情而使另一方被不公的对待。有时候,我们不加分辨地就认为穷人一定是被恶待的一方,另一方一定有罪。这一方面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一种血气中的自以为是,甚至是我们里面对于自己不能拥有富人所拥有的财富的一种天然的嫉妒和仇视。但上帝并不仇视富人,上帝痛恨罪恶。另一方面,这可能也是一种博取名声的方式,博取自己所在群体认可和称赞的手段。总之,一个人能在上帝面前保持良心的自由和独立,是极其宝贵的品格;这样的品格可以让一个人有清晰的属灵洞察力,不会被轻易挟裹和蒙蔽。

// 有时民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让执掌权柄者有所顾忌,另一方面民意可能绑架司法的判决,产生出不公义的判决。此时的判决就不是为了公正的目的,而是为了赢取民众好感的目的。唯有赢得上帝的好感才是真正的公义。

4、不可恶待对头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段经文中论到你的仇敌,主要是指与一个人发生冲突的那个人,就是争讼中的对方。当然也可以扩展为所有你认为与你为敌的人身上。如果看到了对方需要你伸出援助之手,你不可笼着手不管不顾。

对上帝的忠诚,对上帝律法的顺服要超越个人恩怨与内心感受。但我们里面的情绪、感受很容易就胜过公义怜悯而左右我们的选择。虽然这两节经文是一个案例法的表述,但依然是命题式无条件的律法精神。并非只有对方牛羊走失,或者驴被重驼压倒才伸手帮扶,而是任何需要你出手的情景,就像新约圣经中使徒保罗所说的:“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罗十二20)。联想到主耶稣在登山宝训的时候重新阐释爱的内涵是曾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五44),我们可以看到从旧约到新约,律法精神都侧重在不是个人权利的主张,而是个体责任的尽到;因此新约中主耶稣说:律法的总纲就是爱神、爱人(太二十二37-40)。

5、不可欺压寄居的

处事公正要针对所有人,不能因为对方是外族或者陌生人就有意偏袒自己本族人、本国人,或者也不能因为外族就以不公的方式优待对方。

这可以应用在很多情景中,那就是狭隘的地域观念,部门观念,同学观念,也包括对于新移民、外乡人、插班生、新职员等进入一个群体的新成员的歧视。总之各种结党恶行,就是彼此的某种关系超越了真理。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社会的本质就是就是拉帮结派一致对外。这种帮派做法其实就是建立一个超越上帝的彼此关系,是人性中彼此利用,不讲是非,只论利益的罪性体现。本质上这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自私心态。小到歃血为盟大到民族主义,都是以某种身份的归属和彼此关联超越了对上帝的归属和敬畏。

四、结语

可以说,这一段经文中的律例典章是以神的性情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依据和基本责任,就是活出神所喜悦的圣洁、怜悯、感恩和公义诚实。如律法说所言: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利十九2)。

最后我以《弥迦书》六章8节的经文来结束今日的证道:“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

 

回应诗歌:《336 你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