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食言”——2023年12月17日主日讲章/晓峰牧师

 

经文:【民30:1】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民30:2】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民30:3】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民30:4】 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30:5】 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民30:6】 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民30:7】 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30:8】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民30: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民30: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民30:11】 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30:12】 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民30:13】 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民30: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民30:15】 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民30:16】 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上个主日分享的是献祭条例,今天分享许愿的条例。为何在献祭条例之后,马上就讲与许愿有关的条例呢?首先,许愿与献祭是有关联的,因此,可以把三十章看为是前面二十八二十九两章献祭条例的延申章节。谁都可以许愿,但还愿却需要到圣所来献祭。第二,三十章主要论到了女子许愿的有效性需要放在家庭秩序中来判定,这就表明发誓许愿不是一个人在神面前的私人事务。献祭具有类似之处,每一个人与神的关系有个人性的层面,但是在神面前的悔改、感恩和奉献等献祭活动,都是需要通过祭司帮助其在神面进行的。第三,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神与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约的关系,这约所宣告的福分和咒诅,要看以色列人是否持守他们在神面前对约的忠诚。特别是,以色列人在进入迦南的战争中是否能得胜,全在乎他们是否遵行神的命令,和持守他们向神所许的愿。战争的属灵原则他们都知道,“耶和华使人得胜,不在乎人多人少”(撒上十四6),“耶和华使人得胜,不是用刀用枪,因为争战得胜全在乎耶和华”(撒上十七47)。因此,以色列人在打仗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很多奉神的名许愿为要得胜的事情。这样,战前特别对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宣告关于许愿的条例,就是为要提醒他们要忠诚于在耶和华面前的承诺,也告诉各支派首领如何来处理民间关于起誓许愿的事情,以防止以色列人中出现向神许愿而不还愿的罪。// 其实,在此条例颁布前,在旷野行走的第二代以色列人已经有过向神许愿的事情了。就是在亚伦离世之后,以色列人遭遇了迦南人亚拉得王的攻击,“以色列人就向耶和华发愿说:你若将这民交付我手,我就把他们的城邑尽行毁灭”(民二十一2),“耶和华应允了以色列人,把迦南人交付他们,他们就把迦南人和迦南人的城邑尽行毁灭。那地方的名便叫何珥玛(何珥玛就是毁灭的意思)”(民二十一3)。神听了以色列人的许愿,照他们所愿的把迦南人交在了他们手中。但后来以色列人在刚过约旦河攻陷耶利哥城的时候,还是出现了亚干私自贪拿当灭之物的事件;神依然是信实的,以色列人随后就遭遇了失败。

所以,今天所分享内容的主题为忠诚与秩序。我们会从三个方面来分享,一,诚信;二,誓愿;三,秩序。

诚信

发誓和许愿在以色列人中很常见,这是他们在耶和华神面前心志的表达,就是奉神的名宣告自己不会做什么或者要作什么。因此誓愿的基础就是内里诚实,没有诡诈,心口合一。否则,誓愿就是欺骗和撒谎,而且属于对上帝的敌对和亵渎,如圣经所说“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利十九11-12)。神非常看重一个人对自己所讲话语的持守,也极为憎恶谎言和欺骗。因为说谎是属撒旦的(约八44)。

内涵

所以,可以用诚信一词来总结誓愿的内涵,诚侧重在内在的真,信侧重于外在的行。话一出口,就不遗余力照此去行。所谓一诺千金,言而有信,一言九鼎,言出必行等成语都是指着一个人的诚信来说的。诚信主要关乎内心、话语和行为这三者的一致性。内心向神是清洁的,所说尽是内心的真实,而且所行受自己言语的约束。

诚信首先是内外一致,表里如一。所说的,就是心里所想的,不会说和内心真实想法不一致的话。人性的诡诈很容易口是心非,在说话之前,就已经打定主意要说假话了,在承诺之初就没有想要履行诺言。这人所说的话就定了这人的罪。

第二,对自己有清晰的认识。有些人没有照自己所说的去行事可能并非是处心积虑,这人在说话时,没有想要骗人,而是当到了行动的时候,他就后悔了,不想照着之前所说行事。(原因可能有三种,一,出于对这事的无知,这人以为自己所承诺的事情是一个很容易就能做到的事情,事实上这事需要付出比他以为的要大得多的代价才能做到。二,出于对自己的无知,需要付出什么这人知道,他也以为自己能承担,但是当事到临头的时候,他才发现他非常心痛和惧怕,他咬咬牙可能也能持守自己的承诺,但是他心里很不愿意,很想要反悔。三,出于自己一时情绪的冲动,这样的人属于没有想太多,在一种情绪或者私欲的推动下,稀里糊涂就做出了承诺)。而一个诚信的人会以符合圣经的智慧来衡量自己所面对的境况,若他觉得这事超出了自身的能力,他即使有愿意承担的意愿,他也不会随意承诺,他很清楚自己的有限和自身能力的界限。而且,这人还会来评估自己适合来承担这个责任吗?他不会越过别人的责任,热心帮助人却引发非议。比如波阿斯,在路得向他表达了请求以最近亲属的责任来帮助她的时候,波阿斯没有马上就应允,虽然波阿斯很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因为波阿斯知道他不是最合适来作这事的人,还有一个人在亲属次序上比他更靠前,如果这个人在公开的场合(波阿斯私人与这人的商议不够)放弃了这个责任,他才是可以来承担路得请求的人。

第三,诚信还表现在一旦承诺就会以竭力和谦卑来践行。他只要承诺了,就不会应付了事,也不会一边做,一边表达不满。他也不会是一个救世主或者道德高超的人的心态行事,他践行承诺的动力不是道德上的满足感,不是要从别人那里获得称赞和感谢,也不认为受益者欠了自己的。他会把这件事当成是自己在神面前应当去作的事情尽力做好。

神人关系

所以,诚信首先是人在神面前的诚实、忠心和顺服。就像诗篇所说的“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谁能住在你的圣山?就是行为正直,作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他眼中藐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十五1-4)。

而我们的神就是信实之神,祂所说的话尽都真实,祂守约施慈爱,祂必成就祂口中所出的一切话,祂的信实达到穹苍(诗三十六5)。上帝在造人起初,就向人讲话,与人立约,可以说,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靠着约来立定的。神给亚当的约就是“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可见对上帝与人所立的约的持守,是人在神面前存活的基础,关乎人的生死存亡。而且,人在背约堕落之后,上帝依然是以约的方式来启示和进行祂的救恩计划,从挪亚的彩虹之约,到亚伯拉罕之约,到藉着摩西给以色列人的西奈之约,到大卫之约,到主耶稣藉着祂的十字架所成就的新约,神与人之间的约,就构成了神人关系的根基。圣经就是一本关于约的书,被称为新旧约全书。只不过,神与人所立的约,并非是一个双方协商立定的约,而是神单方面立定,并且神单方面持守完成的约。因为人并没有资格作为立约的主导,也没有能力来遵守这约。因此,神与人立约本身就是对人的俯就和恩典祝福的行为,为要让人更加完全(透过神对自己所立的约的成就来认识神,也透过人对神给人所立之约的忠诚来塑造人的生命)。

其实,人所发出的誓愿或者承诺,都是首先向神说的,因为人的一切话都是说在神面前的。人的话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言行一致就称为信。而神监督和审判人所说的一切话,神审判人所说话语本身是出于良善和真实吗?人所说话语与内心一致吗?人的行为和所说的一致吗?因为神是审判之主。人否认或违背自己曾说过的话,可能很多时候其他人没有办法追究。神必定照人所说的来审判。// 人与神的关系有两个层面,一,凡是神向我所说的话,我都愿意照着去行;二,凡是我在神面前所说的话,我也愿意照着去行。前者称为真理或者神旨,后者称为起誓或者许愿。

人际关系

然后,人与人之间也是靠着诚信来交往和建立关系的。人类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约定。人与人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是靠着对约定的遵守来维系的。比如,与朋友吃饭,就是以约好时间地点来进行的活动;更为典型的就是商业活动,比如,一个公司的日常运行就是建立在员工和公司之间的约定(劳动合同和工作制度)基础上的,公司与其他公司所进行的商务合作更是以各种合约来进行的。而对约的遵守,就被称为诚信;不遵守约定,就被称为失信。诚信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诚信也是和睦的基础,没有诚信,人们就会陷入尔虞我诈,人人自危的纷争当中。// 人与人之间的约定不必一定白纸黑字。话一出口,就与文字具有一样的约束力。当然,文字很多场合下是必要的,为了防止歧义、忘记,为了预防各种争执,为了显出重要性,很多约定需要形成文字保存下来。

诚信是人格中极其宝贵的要素,信任也是人与神,人与人关系中非常宝贵的。但越是美好贵重的东西,越容易被损坏,特别是对堕落之后的人来说诚信和信任是非常脆弱的。又宝贵,又脆弱,就意味着一个人一不小心就会破坏自己的诚信,破坏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也会很容易失去对别人的信任;而且一旦被破坏,想要重建恢复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人一方面应当竭力小心地来保护自己的诚信,来维系与他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一个人必须为自己口中所说的话负责任,不可信口开河、随便承诺,(这在本质上是谎话连篇),这样的人不但会失去与他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更是在神面前为自己积蓄了愤怒和刑罚。另一方面认识神的人,却可以倚靠对神的信心最大限度地保持对人的信任,没有证据只有感觉和怀疑的时候,报以信任;即使有人曾在某个事情上失信,他若悔改也依然愿意再度对人投入一份信任。因为神能改变人心。

起誓和许愿

然后,我们具体来看什么是起誓和许愿。本章经文中所说的誓言和许愿都属于在神面前的承诺或心志宣告。// 起誓和许愿都不是秘密的,不是完全个人化的。不是你自己在心里想一下,在没有任何人听见,没有人知道的情况下跟神说就可以了。你所起的誓、许的愿固然是向神的,但是须要在人面前发表出来,至少得让相关的人听见。

起誓

誓言和一般承诺的不同在于,誓言更多是一种内在坚定心志的表达:我必定会去作这件事,绝不反悔。一般用于较为正式和重要的事情上。而承诺涵盖的范围更宽泛。比如,两个人约好明天一起看一场电影,这是承诺级别的;不必到发誓的程度,一般不会说我发誓明天一定六点到电影院,除非是这人经常爽约,以至于他的朋友都已经不信任他了,他才需要在这样的小事上以隆重发誓的方式来让人愿意跟他一起看场电影,这多悲哀啊。但两个人想要进入婚姻,就需要发誓了,婚姻这个誓言约定需要绝不反悔的心志表达。

誓言和一般承诺的另一个不同在于,誓言通常是无条件的,是一个非常纯粹的承诺,是对起誓者的单方面约束,既然我说了,我不管别人怎么样,也不管这事多么难,反正我会去作。// 当然,有些情况下誓言可以有一个有引发条件,比如,影视中常见的某种威胁,你如果敢伤害某某人,我发誓天涯海角都要追杀你。或者就像波阿斯对路得所起的誓“我实在是你一个至近的亲属,只是还有一个人比我更近。你今夜在这里住宿,明早他若肯为你尽亲属的本分,就由他吧。倘若不肯,我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我必为你尽了本分,你只管躺到天亮”(得三12-13)。这不同于许愿,你要是满足了我的某个愿望,我就愿意为你作某个事情。

起誓第三个与承诺不同之处,起誓有时候只是内在心志的一种表达,不一定要去作什么具体的事情。比如,当有人怀疑你说的话是否真实的时候,你就只能起誓说,我站在神面前说话,神知道我所说的是真是假,若我说的是假的,愿神重重地降罚与我。

起誓一般有三种类型,一,契约型的,这种起誓一般有隆重仪式,有后果条例,最典型的比如神与人所立的西奈之约等。二,承诺型誓言,比如向某人起誓绝不背叛,比如向某人宣誓效忠,若违此誓五雷轰顶。或起誓必定做成某件事,如丈夫向妻子起誓,以后决不再喝酒。三,自证清白型的;比如赌咒发誓,如我若说的是假的,出门被车撞死,(当然,这种自我咒诅没有意义,也不合圣经原则)。这样的誓言在没有确凿证据判定纷争的时候,可以用于终止争论,比如“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出二十二10-11),这也是新约的精神“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来六16)。// 这里我们要特别说到,承诺有效性的基础在于人的自愿,而非是强制。在被威胁、恐吓和刑讯等逼迫压力情况下被迫承诺答应的事情,都是无效的。被欺哄的情况下所作的承诺是否有效要看情况,损害承诺人的情况,一般是无效的;特殊情况下如果不是要损害承诺人,而是为了寻求活命和悔改,发出承诺的人又奉耶和华的名起誓了,这种情况下的承诺就是有效的,比如,当以色列人过约旦河,攻取了耶利哥城和艾城之后,迦南各族都惧怕并准备联合起来一致对抗以色列人,惟有基遍人假装不是迦南人,是从极远之地来的,求与以色列人立约,他们愿意作以色列人的仆人,条件是以色列人承诺不杀他们。“于是,约书亚与他们讲和,与他们立约,容他们活着,会众的首领也向他们起誓”(书九15),以色列人“并没有求问耶和华”(书九14)。“以色列人与他们立约之后,过了三天,才听见他们是近邻,住在以色列人中间”(书九16)。“因为会众的首领已经指着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向他们起誓,所以以色列人不击杀他们。全会众就向首领发怨言。众首领对全会众说,我们已经指着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向他们起誓,现在我们不能害他们。我们要如此待他们,容他们活着,免得有忿怒因我们所起的誓临到我们身上”(书九18-20)。

许愿

许愿所承诺的事情一般是有条件的,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你若如何,我就如何。二,我愿意为你作些什么,求你为我作什么。前者,通常是人在危机或者渴望中求神帮助,若神提供了帮助,这人就作一件神喜悦他作的事情。比如,某人重病或者不治之症,就跟神说,你若医治了我,我就奉献作传道人。最为典型的如雅各在伯特利的许愿,他晚上睡在荒野,梦见神与他同在,就许愿说“神若与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又给我食物吃,衣服穿,使我平平安安地回到我父亲的家,我就必以耶和华为我的神。我所立为柱子的石头也必作神的殿,凡你所赐给我的,我必将十分之一献给你”(创二十八20)。再比如,撒母耳的母亲哈拿的许愿,“哈拿心里愁苦,就痛痛哭泣,祈祷耶和华,许愿说,万军之耶和华阿,你若垂顾婢女的苦情,眷念不忘婢女,赐我一个儿子,我必使他终身归与耶和华,不用剃头刀剃他的头”(撒上一10-11)。后者最为典型的比如拿细耳人的愿,虽然以色列人中只有利未人才可以在会幕中侍奉神,但任何以色列人都可以藉着遵行比祭司要求还高的律法洁净规条,来把自己分别为圣献给神,求神将特别的能力、恩典赐给我。// 再比如,扫罗叫百姓起誓,“凡不等到晚上向敌人报完了仇吃什么的,必受咒诅。因此这日百姓没有吃什么,就极其困惫”(撒上十四24)。这种许愿就是,我先什么都不吃,求你把敌人交付我手。

// 现象上,这似乎是一种交换,不管谁先行动,你为我办一件事,我就为你作一件事。实际上对神的许愿都是一种建造更为亲近关系的方式。起誓通常是表明自己内心的真实,诚实和可信度,是为了增进彼此的信任。而许愿却是为了期待自己更讨神喜悦,是为了增进彼此的亲密关系。

许愿必须偿还

一般许愿的事情都不是上帝律法所强制要求的,不是你必须作的,而是出于你自发和自愿的选择。你可以不许,但是你许愿了,就要照着你所说的去行,你一旦许愿了,你所说的话对你就构成了约束力(对别人没有约束力)。虽然你所许的愿不是十诫条例,但许愿之人相当于是在基本律法之外,又给自己增加了一个约束,比如拿细耳人的条例中有清酒浓酒都不喝的要求,这不是律法要求的,没有这个誓愿的人可以喝酒,你许了这个愿,你就不能喝酒了。

我们在神面前的基本责任,就是把神已经显明的旨意去尽心竭力地遵行。在这个基础上,你如果心里还有感动,想要为神作些什么,就要谨慎考量,祷告,看自己内心里面的心志和你所想要去作的事情之间是否匹配。就像主耶稣说的“你们那一个要盖一座楼,不先坐下算计花费,能盖成不能呢?恐怕安了地基,不能成功,看见的人都笑话他,说,这个人开了工,却不能完工。或是一个王,出去和别的王打仗,岂不先坐下酌量,能用一万兵,去敌那领二万兵来攻打他的吗?若是不能,就趁敌人还远的时候,派使者去求和息的条款”(路十四28-30)。不要急于承诺,不要随意许愿,不要说大话,在答应别人之前,一定要衡量好自己的承受能力,自己的心志,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的事情。// 路加福音这几句话是放在主耶稣论到作门徒的代价时说的,“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凡不背着自己十字架跟从我的,也不能作我的门徒。…这样,你们无论什么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十四26-27,…,33)。作基督的门徒其实可以看为是一个誓愿,基督已经为你死在十字架上了,你若愿意领受这份救恩,你是否愿意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来跟随祂(就是,你是否愿意把自己完全奉献给基督,凡事都尊祂为大,在地上有生的年日里全心成为基督的见证),你若说,是的我愿意,你就要在信主之后竭力照着自己所承诺的来过今生的日子。

因此,向神许愿必须偿还,这就是摩西在申命记中再次重申的律法规条“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你若不许愿,倒无罪。你嘴里所出的,就是你口中应许甘心所献的,要照你向耶和华你神所许的愿谨守遵行”(申二十三21-23)。传道书中论到人生智慧的时候也说“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他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五4-5)。

如果冒失说话怎么处理呢?利未记的律法条例提供了处理的原则和方式,“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要行恶,要行善,无论人在什么事上冒失发誓,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并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利五4-6)。这里提到了冒失发誓的两个处理原则,一,他不知道的时候,不算为有罪。为何会出现发过誓却自己不知道呢?这很可能是指一个人在某个场合或者某种状态下未经仔细考量就说了自己会去作什么事,但正因为不是一个正式发誓,谨慎承诺的场合和氛围下说的,过后可能这人就忘了。过了一段时间他自己想起来了,或者被人提醒而想起了自己的确说过发誓的话。二,一旦知道了就要承担这冒失发誓的后果,要么履行,要么为自己不能履行而认罪。如果这誓言的内容是好的,那么就要尽力履行。如果是不好的,那么要照着利未记的经文所说的来认罪献祭。即使内容不是行恶,也可能不能履行,一种是他不愿意,另一种是他没有履行的能力。不愿意是指这人有能力履行,但是出于各种考虑他不想照着之前冒失发誓的内容来履行,比如,有人在酒酣耳热之间对自己的好朋友说,你若是创业我愿意无偿资助你一百万作为启动资金,后来再一想就觉得自己太冒失了,虽然自己有这么多存款,但是却很舍不得。没有能力指他所发誓指向的内容是他根本做不到的,比如一个犹大支派的人对人说我若是头胎生了一个儿子,我就让他去作祭司。这话没有意义,因为祭司只能是利未支派亚伦家族的后裔才能担任。或者刚才无偿资助的例子中,这人根本就没有这么多钱,这属于说大话。因此,无论这人冒失发誓的内容是自己不愿意履行还是超出自己的能力和认知而无法履行,这都是他的罪。这罪需要在公众层面来处理,对于以色列人来说就是在祭司面前来认罪并为此献赎罪祭;对于今日来说,就是要在影响的范围内公开认罪道歉。// 旧约圣经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耶弗他,耶弗他是基列人,是妓女的儿子,但耶和华的灵降在他身上使他成为士师与外邦人争战,在他与亚扪人争战的时候,“耶弗他就向耶和华许愿,说,你若将亚扪人交在我手中,我从亚扪人那里平平安安回来的时候,无论什么人,先从我家门出来迎接我,就必归你,我也必将他献上为燔祭。于是耶弗他往亚扪人那里去,与他们争战。耶和华将他们交在他手中,… 。耶弗他回米斯巴到了自己的家,不料,他女儿拿着鼓跳舞出来迎接他,是他独生的,此外无儿无女。耶弗他看见她,就撕裂衣服,说,哀哉。我的女儿阿,你使我甚是愁苦,叫我作难了。因为我已经向耶和华开口许愿,不能挽回。他女儿回答说,父啊,你既向耶和华开口,就当照你口中所说的向我行,因耶和华已经在仇敌亚扪人身上为你报仇。又对父亲说,有一件事求你允准,容我去两个月,与同伴在山上,好哀哭我终为处女。耶弗他说,你去吧。就容她去两个月。她便和同伴去了,在山上为她终为处女哀哭。两月已满,她回到父亲那里,父亲就照所许的愿向她行了。女儿终身没有亲近男子”(士十一30-31)。

许愿不还,或者违背誓言的严重后果,就是破环了彼此从信任关系。就像撒谎对人对这人的信任关系的破坏一样。一句谎言,就令人不知道你哪句话是真实的,就会让人怀疑你所说的所有话,其实就是怀疑这人的品格了。承诺的事情没有做到,可能有很多理由和原因,但是都会让人觉得这人是不可靠的,甚至怀疑这人起初承诺的时候就已经作了不打算遵守的准备。故此,说了不做,不如不说。这就是圣经最基本的智慧,“寡少言语的有知识。性情温良的有聪明。愚昧人若静默不言,也可算为智慧。闭口不说,也可算为聪明”(箴十七27-28)。在说话上,不要心急说话,不要冒失说话,可说可不说的话不要说,没有把握的话不要说,心觉不安的话不要说,总之,宁可少说,不要多说,因为言多必失。如箴言所说“人冒失说,这是圣物,许愿之后才查问,就是自陷网罗”(箴二十25)。因此,传道书的智慧是“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开口,也不可心急发言。因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语要寡少”(传五2)。新约中主耶稣也说“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为天是神的座位。不可指着地起誓,因为地是他的脚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着你的头起誓,因为你不能使一根头发变黑变白了。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五34-37)。

誓愿有效性限制

本章经文提到了誓愿有效性的问题。

独立誓愿权利

当时以色列人誓愿的一般性原则是,男子许愿必须履行,显然这里的男子是指成年男子,无论是否婚配,他们都具有独立为自己誓愿履行的责任。以色列人中的成年不是以今天所说的十六或十八周岁为成年人的法律年龄,而是以十三岁作为界限,男子成长到十三周岁就要开始承担律法责任,被称为诫命之子,成为会堂的正式成员。十三岁之后就可以独立向神许愿或起誓了。// 今天以色列的男孩十三岁举行成人礼,要额上带着经文盒子,身上着祷告披巾,在众人面前诵读律法,此后他就被称为诫命之子,就可以独立在神面前起誓、许愿,也可以在会堂中读经、唱诗、带领聚会和公祷了。而以色列的女孩则在十二岁的时候也可以举行成人礼,不必头戴经匣,只需披戴祷告披巾,被称为诫命之女,也享有独立向神起誓许愿的权利。

非独立誓愿权利

这段经文从篇幅上主要讨论了女子誓愿生效的几种情况。这个原则其实也可以延申到其他人群。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人其誓愿一发表,就成立,他们必须持守,必须履行。有些人的誓愿权利不是单独的,而是要被放在一个特定的秩序中被认可才能产生效力。有人对于非独立誓愿者所发的誓愿和约定具有否决权。没有人可以强迫别人发誓,但是有人可以否决另一个人的誓愿约定。

首先,就是儿童。未成年人不具有单独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发的誓愿,与别人所立的约,须经父母同意。比如,儿童与其他儿童约定下课后一起去看电影,这个约定在家长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的,儿童不能独立与其他人立约,家长可以取消。// 中国的法律规定,十八岁就被视为成年人,十六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八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就是民数记这里所提到的女性。这里提到了四种情况,一,未婚女子在父家。这个时代的以色列女子没有像男子那样有一个明确可以承担律法责任的年龄线,而是她们若没有出嫁,就都在她父亲的权柄秩序之下,无论其年龄多大。未婚女子不能单独起誓或许愿,或与人立定合约。如果她父亲不认可,这些约定就都无效。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发誓许愿之前先跟父亲沟通,而非是独自就发誓许愿了。独自的誓愿在父亲不知道之前都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一个未婚女子没有与父亲事先沟通就发誓许愿了,她父亲通过某种渠道知道了,比如在一旁听见了,或者通过其他人知道了,她父亲却一言不发,没有去找女儿来沟通,没有表达是支持还是反对,那么就被认为父亲默许了,这个未婚女子的誓愿约定就成立了。若过了一段时间,父亲才说虽然之前我听见了,我没有说话,但现在我决定不认可,这约可以废除,但这时的违约就是犯罪,这违约的罪就归于女子的父亲来承担。二,未婚女子在出嫁前的有效誓愿,出嫁后其丈夫有权废除。若丈夫知道了,却未反对,那么就是有效的。三,已婚女子在夫家新发的誓愿,无论是否冒失,都须经过丈夫的认可才为有效。同样,丈夫若是听见了,没有马上表示反对,而是默不作声,那么就被看为是默许了。第二天再说不同意,就视为女子的丈夫背约。四,寡妇或离婚女子具有独立誓愿权,无论她们住在哪里,在夫家还是回到娘家,谁都不能废除她们所发的誓愿。“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否决权的使用

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拥有誓愿的否决权。但是这个权柄的使用却需留意。第一,父亲或丈夫必须非常明确地表达对所听见誓愿的不支持,如果沉默就是默认。二,父亲或丈夫必须快速进行回应,这否决权才是有效的。若是父亲或者丈夫拿不定主意,犹豫的时间超过一天,就是许可了。只要没有当天及时表达反对,就是同意。若过后再否认,这誓愿可以解除,但是毁约的责任就在了父亲或丈夫的身上了。这就防止了具有否决权的人可能的责任推诿。人有很多时候对自己不那么确定的事情自然就保持沉默,因为这样对自己就是一种保护,如果事情发展良好,他可以说我没有反对;事情不顺利,他可以说我没有赞成。所以,上帝在这里就特别给人性的弱点设立了一个阻拦,你听见了,应当你说话的时候,不需要你主动明确开口支持,如果你不开声,那么就表示你同意了。其实,这就是对具有否决权的责任者的一个提醒,你要关注其他人所说的话,他们所说的话你都需要负有责任。// 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一些场景也类似,就是你看见了,你知道了,你若不明确发声反对,你的沉默就是支持的态度。比如,霸凌,当你看到你的同学被同伴欺辱,你却默不作声,作壁上观,置身事外。这是你的自欺欺人,你是被欺负者的同伴,你没有第三条路,当霸凌者行动的那一刻,你就已经被迫要向人声明你的立场了,你若不作声,就是支持霸凌者,你若是反对,你就是支持被霸凌者。有时候,并不需要你勇敢到采取什么更多行动,在上帝面前,只需要表明立场,陈明态度,发声说话就可以。

有人可能说,本章的许愿条例是否表明了对女性的某种歧视。其实不是,离婚的妇人和寡妇就具有独立誓愿的权利。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理解本章经文所论到的对女子独立誓愿权的限制。一,团队的合一性,没有完全独立的个人,尤其是在家庭中,既然上帝设立了家庭中的头,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的誓愿并非只是影响自己,而是影响整个家庭。即使在当时年满十三周岁的男子发誓许愿了,并非就是与他父亲毫无关联,只是他父亲必须同意。如果家庭的头不同意,施行起来势必有很大的难度并且造成家庭的张力和矛盾。二,那就是权利大,责任就大。父亲或者丈夫一旦同意了女子所发的誓和愿,那么就表示父亲或丈夫就有了帮助女子去践行的责任。其实,权柄的运用很多时候是一种保护,而非是限制。// 可能这里都有当时社会习俗的考虑。一个未婚女子在当时从事工作的限定很大,独立生存的能力很弱,她的誓言和约定与男子相比就受到很多限制和质疑。为了让女子誓愿能正常履行,给父亲或丈夫有否决权是合理的。而对于今日来说,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地位和人格独立性,都跟过去的时代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未婚女性的誓愿权就发生了变化,照之前所说或者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岁能工作养活自己,都可以看为具有了独立民事能力,就可以在很多事务上有独立的决断权,比如工作的选定,婚姻的选择,等等。这都跟过去以色列人的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家庭中妻子和丈夫之间的婚姻秩序却并不受到社会文化变迁的影响。丈夫是头,妻子是帮助者,从某个角度来说,妻子在一些事务中今日依然不具有独立的誓愿权。比如,一个姊妹想要奉献自己去宣教,从某个角度来说,她如果结婚了,丈夫的意见就具有了决定性的作用。

秩序中的誓愿权利

我们看到,本章关于女子誓愿有效性的判定,是放在家庭秩序当中的,家庭秩序的优先级高过个人的誓愿。不是一个人只要向神许了愿,他就可以脱离或者超越了自己所在的团体秩序。因为家庭秩序也是神所设立的。上帝不允许一个人以誓愿的名义来对抗和破坏神所设立的家庭秩序。神不会背乎自己,神也不会鼓励人破坏秩序。既然上帝已经设立了秩序,那么人就应当在秩序中来服事神。比如,一个人不能自称说,神感动我让我作某个教会的传道人,因此就要求教会所有人都得承认这人的自称。神或许感动了你,或许没有感动。但神既然已经在教会中设立了一个工人产生和印证的方式,那么圣灵的感动通常就不会与教会的秩序相冲突,反而是在教会秩序中来显出圣灵的感动和预备的。

而且人性的诡诈,常常会以律法为借口来逃避自己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以神的名义来对抗神明确的律法诫命,或以对某一节圣经的遵行来违反另一个节圣经。就像主耶稣责备法利赛人一样“摩西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你们倒说,人若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献的意思)以后你们就不容他再奉养父母”(可七10-12)。所以,把誓愿的有效性放在家庭秩序中,是神对天国子民学习在秩序中顺服与合一的训练。

结语

本章所论到的在神面前发誓或者许愿,看似对女子有一些限制,其实更多是在提醒我们要在秩序与合一中来寻求对神旨意的遵从,要谨慎起誓,不冒失许愿。因为一旦说了,就要持守。若背约,这就是我们的罪了。

所幸,神总是可信的。若是圣灵感动我们所说的,神必定帮助我们持守到底。就像第二代以色列人进迦南,这不是他们比第一代以色列人更敬虔,更可信,而是神的恩典护卫他们使得他们可以进去,若凭他们自己,凭人的一时热情,只有失败。

救恩上同样,主耶稣说“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十22),但谁能凭自己的能力忍耐到底呢?惟有神凭着自己的恩慈和信实,可以保守我们忍耐到底,因为祂赐更多的恩典。祂不但向我们说话,而且祂自己保证祂的话应验在我们身上,祂的话一旦发出,绝不徒然返回,祂必然做成自己的工,我们就是神的工作,如使徒保罗所说“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立造成的”(弗二10)。若我们所寻求的,所承诺的,立志起誓要去行的是祂所喜悦的事,祂必帮助我们成就。

最后,我以大卫所作诗篇的一段经文来作为今日证道的结束和劝勉“谁能登耶和华的山。谁能站在他的圣所。就是手洁心清,不向虚妄,起誓不怀诡诈的人。他必蒙耶和华赐福,又蒙救他的神使他成义。这是寻求耶和华的族类,是寻求你面的雅各”(诗二十四3-6)。

回应诗歌:《73 父神是信实的》